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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車第一案”撤銷行政處罰 網約車以后都合法了?(2)

2016-12-30 22:50:19  今日頭條    參與評論()人

第二次延期宣判:2015年9月17日

原因:案情比較敏感、重大而且復雜

去年9月17日,“專車第一案”宣判時間又再次延期3個月,改為2015年12月16日前公開宣判。

濟南市中區(qū)法院通報稱,原告陳超訴被告濟南市城市公共客運管理服務中心行政處罰一案,本案雖為個案,但社會關注度極高,且案件相關事實的認定和法律適用等問題,存在較大的爭議。對于該案,法院正本著公平公正的原則,依照程序進行內部討論研究,很快將確定最終意見。法院已向上級法院申請延長申請三個月,宣判時間將另行通知。

20多天后,2015年10月10日,交通運輸部召開專題新聞發(fā)布會,發(fā)布《關于深化改革進一步推進出租汽車行業(yè)健康發(fā)展的指導意見(征求意見稿)》和《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就在“征求意見稿”公布前兩天,上海做出了兩個接納的大動作,一個是國際租車巨頭Uber(優(yōu)步)宣布正式入駐上海自貿區(qū),注冊資金達21億元;另一個是上海市交委和滴滴快的聯合對外宣布,滴滴在上海取得網絡約租車平臺經營資格許可,這是國內發(fā)給互聯網專車平臺的首張牌照。

第三次延期宣判:2015年12月17日

原因:涉及相關法律適用問題,需送請有關機關作出解釋

去年12月17日,“全國專車第一案”再次宣布延期宣判。承辦此案的濟南市市中區(qū)人民法院通報,本院審理的原告陳超訴被告濟南市城市公共客運管理服務中心客運管理行政處罰一案,因案件涉及相關法律適用問題,需送請有關機關作出解釋,本案已經上級法院批準延長審限。

第三次延期宣判之前,2015年11月29日,交通部公布了“專車新規(guī)”征求意見結果。據介紹,此次共收集5929條意見和建議,主要集中在專車平臺是否應納入出租車管理、專車車輛準入等12個方面。其中,六成意見支持將專車納入出租車管理;52%的意見認為專車車輛性質應登記為“出租客運”;61.5%的意見認為專車駕駛員應取得從業(yè)資格證。

第四次延期宣判:2016年7月

原因:社會關注度高,案件在事實認定方面存在爭議

今年7月初,負責本案審理的審判長陳衛(wèi)東在接受媒體采訪時表示,“本案雖是個案,但社會關注度較高,案件在事實認定方面尚存在一定爭議,目前我們正在討論研究?!?/p>

“專車第一案”判決撤銷行政處罰,這意味網約車以后都合法了嗎?

▲去年4月15日,“專車第一案”宣判現場。 律師供圖

法院釋疑

法院:不能將新商業(yè)模式一概斥于市場之外

12月30日下午,這起案件在濟南市市中區(qū)人民法院宣判。陳超本人并未到現場,代理律師李文謙到庭聽候判決。

法院審理認為:近年來,隨著“互聯網+”與傳統(tǒng)行業(yè)的融合發(fā)展,市場上出現了通過網絡約車軟件進行客運服務的行為。本案系針對網約車運輸經營行為予以行政處罰的案件,爭議焦點集中于以下兩個方面。

第一個方面是:陳超的行為是否構成未經許可擅自從事出租汽車客運經營?

本案中,陳超在與乘客通過網絡約車軟件取得聯系后,使用未取得運營證的車輛將乘客從濟南市八一立交橋附近送至濟南西站,并按約定收取了車費。上述行為是否屬于《山東省道路運輸條例》第八條和《濟南市城市客運出租汽車管理條例》第十六條規(guī)定的“未經許可擅自從事出租汽車客運經營”的行為有兩種不同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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