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見有人與干妹妹開房男子用從白溝買的槍殺了他)
坐牢半生剛出獄就買了把槍
50歲的楊軍是北京人,綽號“楊老三”。他的一生中有超過一半的時間都是在監(jiān)獄中度過——流氓罪、盜竊罪、搶劫罪、非法持有槍支罪共被判處27年有期徒刑。2013年1月22日楊軍才剛剛刑滿釋放。
出獄后的楊軍仍然沒有安分下來,他在出獄后的當年就花費了5萬元從白溝買了一支帶有消音器的手槍,然后按照這支槍的模樣自己又造了兩支。而正是這幾支槍引發(fā)了后來的命案。
包工頭對干妹妹圖謀不軌
2015年7月底,楊軍經人介紹認識了一個叫阿麗的女子,當時有人欠了阿麗的工程款,楊軍經人介紹幫她出頭要賬。為了表達感謝,阿麗就認了楊軍為“干哥哥”。
2015年8月24日,阿麗說他認識一個叫老何的包工頭,可以介紹首都機場的裝修工程。不過阿麗說,工程雖然八成能談成,但這個叫老何的老頭(53歲)一直都對她圖謀不軌。
楊軍聽了阿麗的話非常生氣,就有一種“想弄死他”的想法,于是他就讓阿麗把老何約來北京。心里盤算著,如果何老頭是來談生意的,能有工程做,就放了他,如果他還想欺負自己的“干妹妹”阿麗,就讓他死在自己的花心上。
眼見干妹妹和對方開房
2015年8月26日,阿麗把老何約來北京,叫上楊軍一起去看工程,但看了幾個地方都沒談成。楊軍便請阿麗和老何在十里河附近吃了頓飯,于是就離開了。
老何見楊軍走了,就約上阿麗去賓館開房,接著兩個人就發(fā)生了性關系。但是老何卻沒想到,阿麗已經將開房的事情告訴了楊軍,楊軍也沒有離開,結果真的看到了兩人一起去開房。
趁著兩人在房間里火熱的時候,楊軍回家拿了把槍,想著“要教訓他一頓”,于是又給阿麗打電話,讓她把老何約出來。
本想教訓對方卻還是開了槍
下午4點多,楊軍與阿麗、老何到大興龐各莊鎮(zhèn)東南次村附近的一個工廠,楊軍從車里拿出一些資料交給了老何,趁他正在低頭翻看的時候,楊軍突然掏出槍一只手攥著老何,一只手抓著阿麗的衣服,大聲說:“別動,這是真槍,我就要錢,不要命”。
原本楊軍只是想教訓一下老何,沒想到他卻頂嘴說:“我沒錢”。這一下激怒了楊軍,楊軍便向他的胳膊上開了一槍。
槍聲一響,老何和阿麗都傻了眼。他趕緊服軟:“你別要我倆的命,我給你錢?!?/p>
接著,楊軍拿出準備好的手銬,讓阿麗把老何拷上,但因為老何的手臂受了傷,沒法背拷著,于是楊軍讓老何坐到后座上,這時的老何趁著換座位的機會,想要試圖逃命。這一下更激怒了楊軍,于是楊軍朝著老何的身上開了槍。
這一槍擊中了老何的胸部,造成胸主動脈斷裂,大量失血后休克死亡,老何的頭終于耷拉在車窗上……
戴女士假發(fā)掩埋尸體
接著楊軍便用槍指著阿麗,讓阿麗幫助他把老何的尸體埋了。已經嚇傻了的阿麗既不敢逃跑,也不敢報警。
楊軍便把車開到一個修理廠的門口,讓阿麗看著車,將她的兩部手機都拿走給砸了,說“我去拿點東西”。
過了沒多久,楊軍拿了兩把鐵鍬和一桶汽油回來。接著楊軍將老何的尸體運送到大興區(qū)龐各莊鎮(zhèn)一物流公司附近,楊軍拿了一個女士的披肩假發(fā)套在頭上,到一個水溝的小橋邊下去挖坑,接著就將老何的尸體埋了。
接著,楊軍將車上的血跡用礦泉水洗干凈,又到龐各莊鎮(zhèn)一個村子村北的玉米地里,將老何開的車給焚毀。
案發(fā)第四天就被抓獲
盡管楊軍試圖喬裝打扮毀尸滅跡,但還是無法掩蓋犯罪的事實。
8月27日早上5點半,有人在大興龐各莊某個村的村北耕地旁發(fā)現了一輛起火的汽車,于是就報了警。
而此時,老何的兒子也在尋找失去音信的父親。從26號15點30分開始,家人就再也聯系不上老何,兒子查閱了父親的通話記錄,并挨個撥打回去。電話號碼都能打通,而且還都是熟人,只有一個開頭是“1355”的手機號沒有打通。通過查詢兒子知道這個電話是從北京打來的。他們家人便來北京找老何。
而這時他們也接到龐各莊派出所的電話,說老何的車在龐各莊被燒毀了。于是他們見到民警并提供了手機線索。
結果,案發(fā)第4天的8月30日,楊軍就被警方抓獲。
接著,2015年9月2日,楊軍帶領民警在其家中起獲了槍支、彈藥、拇指銬等物品。經鑒定,在楊軍處起獲的槍狀物中3支為以火藥為動力的槍支,各種子彈57發(fā)。
故意殺人難逃死刑
法院審理認為,楊某持槍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致人死亡,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且所犯罪行極其嚴重;楊某還違反槍支管理規(guī)定,非法持有槍支,其行為亦構成非法持有槍支罪,且情節(jié)嚴重,依法應與其所犯故意殺人罪數罪并罰。
楊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刑罰執(zhí)行完畢后,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系累犯,依法應當從重處罰。
辯護人所提楊某并非蓄意殺害被害人,系臨時起意,到案后能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當庭認罪悔罪,建議對楊某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經查,楊某事先準備槍支、拇指銬等作案工具,并將被害人約至案發(fā)現場,顯系有預謀的犯罪;楊某曾因暴力犯罪及涉槍犯罪被數次處以刑罰,主觀惡性、人身危險性極大;此次又持槍殺人,事后還埋尸、焚車,犯罪的情節(jié)、手段特別惡劣,后果特別嚴重,其雖到案后能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但不足以對其從輕處罰,上述辯護意見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納。
最終,二中院作出一審判決,以故意殺人罪,判處楊某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犯非法持有槍支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決定執(zhí)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賠償受害人家屬各種損失共計36萬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