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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低價承諾銷售高價賣房 欲吃差價被法院駁回

2017-02-18 03:51:12    重慶晚報  參與評論()人

原標題:低價承諾銷售高價賣出 中介吃差價被法院駁回

重慶晚報訊 北碚區(qū)一房屋中介公司和賣家約定房屋賣價為45.3萬元,若高出這一賣價,多賣的錢歸中介公司作為中介服務費,后一買家以47萬元成交。中介公司遂要求賣家支付1.7萬元的差價作為中介費,遭到賣家拒絕。昨日,北碚區(qū)法院披露該案詳情,已駁回中介公司的訴訟請求。

去年5月,北碚區(qū)市民李某將自己的房屋出售信息掛在網(wǎng)上和小區(qū)內(nèi)。7月,北碚區(qū)某房屋中介公司主動找到李某,承諾盡快把李某的房子賣掉。之后,中介公司與李某簽訂了一份《房屋買賣承諾書》,約定由該中介機構代理出售該房屋的條件之一為出售價格45.3萬元,若出售價高于45.3萬元,則高出部分作為中介費。

在簽訂《承諾書》后2個小時,該中介機構就找到了有意向購買的姜某,接著賣方李某、買方姜某與該中介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姜某以47萬元購買此房。在簽訂第二份合同中,三方約定,中介服務費由買方支付,賣方不承擔。交易完成后,中介機構向買方收取中介費0.94萬元。此后,中介公司認為,按照第一份合同的約定,賣方李某應將實際交易價格與承諾價格之間的差價1.7萬元作為中介服務費支付給中介,遂將賣方李某起訴至法院。

法院經(jīng)審理后認為,房地產(chǎn)經(jīng)紀機構和房地產(chǎn)經(jīng)紀人員,不得對交易當事人隱瞞真實的房屋交易信息,低價收進高價賣(租)出房屋賺取差價。該中介機構與李某先后簽訂《房屋買賣承諾書》、《房屋買賣(居間)合同》。兩份合同文本均由該中介機構提供,《房屋買賣承諾書》中雖載明出售價高于45.3萬元作為中介服務費,但此后簽訂的《房屋買賣(居間)合同》明確約定李某不承擔中介服務費。該中介機構作為居間人促成合同成立后,應當按照《房屋買賣(居間)合同》約定主張報酬。該中介機構的訴訟請求,法院不予支持。目前一審判決已經(jīng)生效。

重慶晚報記者 唐中明 通訊員 劉金麗 陶艾

關鍵詞:中介差價重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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