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存在防衛(wèi)的緊迫性”是法律上的專門表達,理論上稱“防衛(wèi)正當時”,通俗解釋就是“不法侵害正在進行”。因為只有不法侵害正在進行時,才存在實施防衛(wèi)措施的必要性。如果不法侵害尚未開始或者已經(jīng)結(jié)束而進行所謂的防衛(wèi),就成立“事先防衛(wèi)”和“事后防衛(wèi)”,屬于“于防衛(wèi)不適時”,不具有正當性。
面對法院的判決,有學者發(fā)現(xiàn)了一個吊詭的細節(jié),法院既然認定于歡的人身自由受到非法限制,而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即是“非法拘禁”的違法犯罪行為,該行為是典型的持續(xù)犯,從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開始到解除這種限制為止,整個期間都屬于“不法侵害正在進行”。這相當于承認了正當防衛(wèi)的前提是存在的。
另一種觀點認為,一審法院的判決某種程度上也屬情理之中。一方面,于歡的行為造成了一死三傷,存在法律上認定的社會危害性,且影響重大;另一方面,杜志浩的行為,沒有造成于歡和蘇銀霞的人身危險,即沒有“防衛(wèi)的緊迫性”。
不過,這樣的解釋,顯然不能服眾。
在大眾的認知中,這種不法傷害從一開始就是存在的,杜志浩們限制了于歡和母親的人身自由,辱罵,抽耳光,向他們播放黃色錄像,用男性生殖器當著兒子的肆意凌辱母親。這不但是對生命健康權的剝奪,更是對人格尊嚴的挑釁。
于是,民眾支持于歡拿起水果刀,特別是在警察介入無果后……
警察
警察的身影,在本案中一閃而過,看似微不足道,卻成為重要轉(zhuǎn)折點,成為壓死于歡的“最后一根稻草”。
監(jiān)控顯示,22時13分,一輛警車抵達非法拘禁現(xiàn)場——山東源大工貿(mào)有限公司,民警下車進入辦公樓。
多名現(xiàn)場人員證實,民警進入接待室后,說了一句“要賬可以,但是不能動手打人”,隨即離開。
4分鐘后,部分人員送民警走出辦公樓,有人回去。
看到三名民警要走,于歡的姑姑于秀榮拉住一名女警,并試圖攔住警車。她回憶說,“警察這時候走了,他娘倆只有死路一條。我站在車前說,他娘倆要死了咋辦,你們要走就把我軋死?!?/p>
對此,警方給的說法是,他們是詢問情況后到院內(nèi)進一步了解情況。(但未解釋,為何屋里關著人,他們要先到院里了解情況)
無論如何,警察的出現(xiàn),并沒有解除于歡母子被有黑社會性質(zhì)的催債團伙非法拘禁的事實。實際言行,甚至有偏袒和放縱的嫌疑,這也成為輿論和專家認定警方不作為的重要依據(jù)。
警察的毫無作為,讓杜志浩們看上去肆無忌憚,原來連警察也奈何不了他們?;蛟S,正是這個草率至極的處置行為,讓于歡陷入絕望,也更加氣憤。
案件顯示,于歡殺人的時機,恰恰是在經(jīng)受了母親的奇恥大辱、警察丟下一句話離開之后的幾分鐘內(nèi)。無疑,警察的過錯,或者警察的過失,成為了殺人導火線之一。
甚至有人提出,討債的人非法拘禁,本身就是違法的,警察不聞不問,也就是瀆職,檢察院應當立即立案。
上訴
于歡已提出上訴。其上訴代理人、律師殷清利表示,已經(jīng)在2月24日,趕在上訴期的最后一天提起上訴。
上訴理由指出,在遭遇涉黑團伙令人發(fā)指的侮辱、警察出警后人身自由仍然得不到保障的情況下,于歡的被迫還擊至少屬于防衛(wèi)過當。同時,于歡聽從民警要求交出刀具并歸案、在訊問中如實供述等行為,應當認定為自首。
代理律師的理由得到不少同行的贊同。一方面,杜志浩等人的非法拘禁事實是成立的,一審法院已經(jīng)確認。另一方面,警察有限的執(zhí)法方式,并沒有達到制止“非法拘禁”的效果,于歡及其母親的人身危險依然存在。在這種情況下,尋求救濟無望的被告人情緒失控,以暴力制止侵害,符合“不得不為”的正當防衛(wèi)要求,只不過“超過必要限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