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離婚訴訟中,盧女士要求對趙先生獲得的其所在公司授予的股票期權進行分割。趙先生則表示其所持有的期權尚未達到行權條件,未實際行權,不應該分割。
法院向趙先生所在公司調查確定,趙先生與公司簽署的股票期權協(xié)議所記載的股票數(shù)額為一部分原始股數(shù)額,在協(xié)議約定的期限后需趙先生先行權(即以約定的成本價去購買該股票),如趙先生未行權則無法分割。趙先生另持有部分限制性股票,不需趙先生行權即可獲得,但獲得期限在兩年后,如果趙先生在此之前辭職等,該股票就作廢了。最終,法院以盧女士主張分割的期權暫不具備分割條件為由,未支持她的這一分割請求,不過明確盧女士可待股票份額等實際歸屬趙先生所有后,再另行主張其權益。
解析
分割的是期權財產(chǎn)利益
對夫妻持有的期權分割處理時,劉雪琳法官認為應著重審查三方面:首先,分割前提是一方持有的期權利益為夫妻共同財產(chǎn)。具體判斷應綜合考慮取得期權時間、行權條件等因素,而非單純以行權時間作為判斷標準。
第二,分割對象應為行權后獲得的財產(chǎn)利益,不宜直接對期權份額進行分割,不宜直接確認配偶的期權份額。
第三,分割條件應在具備行權條件或實際行權后。期權是一種可在未來實現(xiàn)的權利,其財產(chǎn)價值是通過行權行為得以實現(xiàn)的,未具備行權條件時,財產(chǎn)價值并不能確定。因此在未實際行權前,不宜對此分割,但可以在判決中明確這項夫妻共同財產(chǎn)內(nèi)容。
本報記者林靖J1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