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遼寧一交警撞死人找人頂包 法院正副院長幫其脫罪(2)

2017-05-31 22:44:51  法制日報    參與評論()人

該案在鳳城市法院審理期間,盧某父親老盧找到時任鳳城市人民法院院長鞠傳杰(已另案起訴)受,請他想辦法保下兒子,別判刑,好保留兒子的公職。

鞠傳杰同意并將此事交代給主管刑庭的副院長李某中辦理。李某中明知按照法律規(guī)定,盧某應數(shù)罪并罰,不應免予刑事處罰,卻因徇私情同意擬判處盧某免予刑事處罰,并簽發(fā)了判處被告人盧某犯交通肇事罪,免予刑事處罰;犯妨害作證罪,免予刑事處罰,決定免予刑事處罰的刑事判決書,致使盧某重罪輕判。

2015年8月18日,該案經(jīng)遼寧省丹東市檢察院抗訴,遼寧省丹東市中院于2015年11月12日對原審被告人盧某改判3年6個月的有期徒刑。

爆破員偷雷管炸藥私賣

副院長收好處判其緩刑

2011年6月間,費某先后三次從其任爆破員的灌水鎮(zhèn)大陽溝煤礦盜竊雷管125枚、炸藥400余管(約50千克)。他將其中雷管120枚、炸藥330管(每管約150克),賣給韓某用于開采自家無合法手續(xù)的煤礦。

2012年11月14日,鳳城市檢察院以非法買賣爆炸物罪對費某、韓某提起公訴。

該案在鳳城市人民法院審理期間,費某妻子宮某找到親戚、大連匯源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司機姜某幫忙,看能不能判費某緩刑。宮某還湊了2萬元交給姜某作為打點費用。

姜某找公司總經(jīng)理汪某幫忙,汪某找到鳳城市法院副院長李某中幫忙。李某中說這個事難度大,但還是同意幫忙。

李某中知道費某盜竊爆炸物出售,情節(jié)嚴重,按照法律規(guī)定應判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但仍徇私情安排刑庭拿出對費某判處緩刑的意見。此后,李某中簽發(fā)了由審判員潘某按他的意見擬定的、由庭長佟某智(已另案起訴)審核的刑事判決書審批稿,決定以“為生產(chǎn)、生活需要買賣爆炸物”為由判處費某有期徒刑3年緩刑4年的刑事判決。該案宣判后,姜某給了李某中1萬元的感謝費。

審理營口監(jiān)獄副監(jiān)獄長案

受托重罪判輕刑

2014年9月16日,遼寧省高級法院將原營口監(jiān)獄副監(jiān)獄長李成受賄罪、徇私舞弊假釋罪一案指定鳳城市人民法院審判。

鳳城市檢察院對被告人李成提起公訴時,認定李成利用擔任營口監(jiān)獄副監(jiān)獄長的職務便利,多次收受他人賄賂共計33萬元及價值15萬元的物品,并徇私舞弊,對不符合假釋條件的罪犯予以釋放的事實。檢方建議對李成數(shù)罪并罰,判處10年至12年的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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