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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幫人收賬被當搶劫犯 服刑三年多改判無罪(4)

2017-06-01 05:29:57  華西都市報    參與評論()人

華西都市報-封面新聞:

未來有什么打算?

朱晉川:

再審后,我就重新回達州單位上班了,這也要感謝法院幫忙協(xié)調(diào)。今年5月20日,我也和女朋友領(lǐng)證結(jié)婚了。但妻子在樂山工作,我母親也在樂山,我希望能調(diào)回樂山,一家人在一起,開始新的生活。

|焦點|

是否持刀?

“刀”至今未找到

3次審判中,對搶劫罪的認定是焦點。而認定的關(guān)鍵在于,朱晉川是否持刀、是否出言威脅。

原審判決認定,朱晉川持刀。主要證據(jù)包括:朱在偵查階段的5次供述中,第二、三、四次供述共3次承認持刀,第1次供述為1米長的砍刀,第2、3次供述為80厘米的“東洋刀”;當事人蘇某陳述說,是40厘米長的刀;蘇丈夫董某稱,是1米長的刀;董某母親高某稱,是20厘米的刀。究竟是砍刀還是東洋刀,是1米、80厘米還是40厘米、20厘米?盡管朱晉川當場被抓獲,但至今未找到這把“刀”。

于是,再審判決認定,蘇某、董某、高某對作案刀具的特征描述差異較大,矛盾不能得到合理排除,偵查機關(guān)也未能找到作案刀具,朱持刀搶劫的證據(jù)不充分。

重審判決則認定,核心證人蘇某、董某各自的7次陳述和證言中,僅第一次稱朱晉川持刀,后面6次均稱“沒有看見朱晉川持刀”。

是否威脅?

證人陳述前后相反

原審判決還認定,朱晉川威脅蘇某拿錢。主要證據(jù)包括:蘇某陳述說,朱讓她“把錢拿出來,有多少拿多少”;董某證言也稱,看見朱威脅蘇“把錢拿出來,有多少拿多少”。

但同樣,在蘇某、董某后來的6次陳述和證言中,均表示朱晉川沒有說過“把錢拿出來,有多少拿多少”。對于后面6次陳述和第一次證言相反,蘇某在重新作證時表示,“自己不識字,記不清是否聽過詢問材料了”;董某亦在重新作證時稱,“辦案人員念筆錄時,自己沒注意聽”。

于是,在朱晉川是否威脅拿錢上,再審判決認定:蘇某陳述、董某證言和朱晉川供述均不一致,不能合理解釋,也沒有其他證據(jù)可以佐證。重審判決則認定,蘇某和董某證人證言前后自相矛盾,且不能得到合理的解釋,故均不予采信。

是否進屋?

卷宗無屋內(nèi)照片

再審判決中,認定其非法強行闖入蘇某家中,干擾了蘇某及家人正常生活,構(gòu)成非法侵入住宅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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