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段偉朵通訊員劉鐵良
核心提示|“六一”到來,除了歡樂,安全也是兒童節(jié)必不可缺的。昨日,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從全省法院審結的涉未成年人案件中選擇典型案例對社會發(fā)布,以期對侵權人進行警示,為兒童提供維權范本。
案例1
幼兒被車窗夾傷監(jiān)護人要承擔20%責任
2012年3月27日下午5時許,劉某帶3歲的女兒小花(化名)到夏某處看房屋,將小花留在夏某所駕駛的汽車內,當時車窗在打開狀態(tài)??捶炕貋砗螅馔獍l(fā)生了,小花的頭部被夾在車輛的右后車窗自動升降玻璃中,傷情嚴重,送往醫(yī)院治療后,小花并沒有恢復健康,變成了植物人。原來,夏某在購車時在車輛上加裝了一鍵啟動的自動升窗功能,但未配置自動防夾功能。
劉某將車輛銷售商以及夏某告上法庭。法院審理后認為,汽車銷售公司在銷售汽車時,加裝的自動升窗功能不具有防夾功能,造成銷售的產品存在缺陷,且沒有盡到說明、提醒或告知義務,對造成小花受傷過錯明顯。夏某作為車輛的使用人,應知悉其車輛性能,但對將小花獨自留在車內,缺乏提醒,對造成受傷亦有一定過錯。劉某將女兒留置在車內,使其處于脫離監(jiān)護的境地,應承擔相應的監(jiān)護責任。最終判決某汽車銷售公司和夏某分別承擔60%、20%的賠償責任,劉某自行承擔20%的監(jiān)護責任。
說法意外事故是兒童安全的一大殺手,然而很多看似意外的事故卻是因成年人的疏忽所致。本案中的汽車銷售廠家和車輛所有者,如果認識到自動升起的車窗可能會夾傷人;幼兒的家長如果意識到將幼兒脫離監(jiān)護的危險,本案的悲劇完全可以避免。特別是各種產品的生產廠家,要意識到兒童是潛在的產品使用者,根據(jù)兒童的認識、操控能力為其設置相應的安全保護措施,對兒童安全保護功能做出充分的說明和提示。
案例2
1歲多幼兒在施工中的水坑溺亡,監(jiān)護人承擔主要責任
2014年3月18日,某鎮(zhèn)政府下設的村鎮(zhèn)建設發(fā)展中心與孔某某簽訂合同一份,將該鎮(zhèn)“游園水系基礎處理建設”交由孔某某施工。2015年10月20日,張某某、楊某某的女兒小麗(化名)在該游園玩耍時,不慎落入水坑,溺水死亡,遂訴至法院。
法院審理后認為,小麗是一歲八個月的幼兒,張某某、楊某某作為小麗的法定監(jiān)護人,未盡到監(jiān)護職責,致使小麗落水溺亡,對于此次事故的發(fā)生存在重大過錯,應承擔主要責任;該游園系公共場所,某鎮(zhèn)政府作為建設單位,應對該游園負管理職責,因未盡到管理義務,對本次事故的發(fā)生應承擔次要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