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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一派出所所長抓賭不立案 按月收費還可砍價

2017-06-02 01:12:44  深讀    參與評論()人

原標題:湖北監(jiān)利一派出所所長抓賭不立案按月收“治安費”創(chuàng)收

(法制晚報深讀記者唐李晗編輯吳潔)賭場因為經(jīng)常被派出所“沖場子”,老板找人了解情況,得知只要向派出所交錢,就能保平安。托人與派出所所長討價還價后,賭場從每月交3萬元降至兩萬元。湖北省監(jiān)利縣公安局程集派出所所長王志軍,對王某等多人涉嫌開設賭場的犯罪事實沒有立案偵查,反而按月收一至兩萬元的“治安費”用于創(chuàng)收。收錢后,民警充當賭場人員的“保護傘”,以致當?shù)厝罕姺错憦娏?,多次向各級部門舉報。

不僅如此,賭場老板交了“治安費”后,還給王志軍送錢送蘋果手機;吸毒人員為避免被送去強制戒毒,也給王志軍送錢;王志軍以派出所要買警車缺錢為由,請商會贊助,事后卻私吞了4.3萬元贊助款;他還私設“小金庫”,截留派出所罰沒款170萬元。為避免被查,他還指使下屬將“小金庫”的會計憑證予以銷毀。

法制晚報深讀(微信ID:shenduzhongguo)記者今天獲悉,湖北省荊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裁定王志軍犯濫用職權罪、受賄罪、貪污罪、故意銷毀會計憑證罪,四罪并罰,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6年6個月,并處沒收財產(chǎn)1萬元、罰金2萬元。

案情

派出所所長抓賭后未立案

按月收“治安費”

王志軍是湖北省監(jiān)利縣公安局程集派出所原所長。

一審法院審理認定,2009年6月至2012年12月,被告人王志軍在擔任派出所所長期間,明知本縣王某(已判刑)、黃某(已判刑)以及李某等人,長期在轄區(qū)范圍內(nèi)開設賭場,聚眾賭博,王志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及《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guī)定》,沒有對王某等人涉嫌開設賭場的犯罪事實立案偵查,而是收取“治安處罰罰款”的名義,分月按一至二萬元的標準,安排有關干警分別向王某收取罰款44.8萬元,向黃某收取罰款10萬元,向李某收取罰款11.5萬元,向張某收取罰款14.5萬元,并將所收取的罰款予以截留,私設“小金庫”。

與此同時,王志軍個人在收受王某所送的財物后,對王某等人涉嫌開設賭場、聚眾賭博的犯罪事實放任不管,故意包庇,沒有使他們受到刑事追訴,充當了他們的“保護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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