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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親凍死新生兒 公訴人建議不予緩刑:是對生命的尊重(2)

2017-06-18 15:06:47    正義網(wǎng)  參與評論()人

在驚慌失措的兩人眼中,新生兒就是一個待處理的“垃圾”,只要打掃掉,生活就回歸了原狀。

庭審現(xiàn)場。

公訴人詳解遺棄罪與故意殺人罪區(qū)別

在法庭上,兩名被告人對檢察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但是以不具備“殺人”的想法和對嬰兒的死亡結(jié)果缺乏預期為由進行自我辯解。那么二人的行為究竟是構(gòu)成遺棄罪,還是構(gòu)成通過遺棄的方式實施故意殺人犯罪呢?

公訴人趙劍認為,楊某富、馬某婷二人主觀雖然并非追求被害人的死亡結(jié)果,但是其在預見危害結(jié)果可能發(fā)生的情況下,通過一系列的客觀不作為放任了死亡結(jié)果的發(fā)生,屬于“殺人”行為的間接故意。試想,在2名被告人都需要穿兩件衣服的冬天,讓一個剛出生的嬰兒裸露在凌晨5、6點鐘的室外,嬰兒的存活可能性有多大?在被害人生命健康極度脆弱,對外界幫助高度依賴的情況下,在凌晨將其赤身裸體丟棄在垃圾桶旁。這種行為不同于一般被害人生命健康沒有現(xiàn)實危險、可以及時獲得救助的遺棄行為。楊某富、馬某婷的行為已經(jīng)構(gòu)成故意殺人罪!

南沙區(qū)檢察院檢察長趙劍作為公訴人出庭支持公訴。

公訴人堅持:建議不予宣告緩刑是對生命的尊重

在最后陳述環(huán)節(jié),辯護人認為兩名被告人主觀惡性小,對其適用緩刑不致再危害社會,請求法官考慮對二人宣告緩刑。

公訴人當庭表示:近年來,母親殺嬰案件頻發(fā),該類案件不斷引起公眾的廣泛關注,本案在案發(fā)時也曾被新聞媒體報道?;趥鹘y(tǒng)觀念,孩子一度被視為父母的“私人財產(chǎn)”,因此打兒、虐兒、殺兒案件也不斷高發(fā)。

但法治精神告訴我們,人人生而平等,嬰兒從母體分娩并獨立呼吸的那一刻起,他就是一個法律意義上的自然人,生命權(quán)受到我國法律的保護。父母可以賦予孩子生命,但不能任意剝奪孩子生命。

本案中,兩名被告人在被害人誕生后長達一個半小時的時間內(nèi)對其不管不問,任由其在冰冷的地面上掙扎哭喊,最終二人決定在不對被害人進行任何保暖措施的情況下將其丟棄。若二人將被害人丟棄在容易被他人發(fā)現(xiàn)的場所,或許他還有一線生機,但二人卻選擇了將嬰兒用紙箱和塑料袋包裹,并待路過的環(huán)衛(wèi)工人離開后將他丟棄在了容易與一般垃圾混淆的垃圾桶旁邊,徹底斷掉了被害人獲救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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