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先生說,他找過多次后,對方返還了4萬元,但他希望“汪律師”把剩下的2.8萬元也還給他。
付先生出示手寫收條
9月13日上午,新文化記者在付先生提供的委托代理合同上看到,合同章為“長春市天平法律服務所”,但乙方處手寫的是“長春市天平法律”,后面是印刷字“事務所”,合同中寫明了1.8萬元代理費與2000元差旅費。
記者還看到了一張手寫收條,內容為“今收付??補交的案件代理費人民幣68000.00元……”落款處收款人為汪姓律師,時間為2017年4月20日。
昨天下午,記者撥通了長春市天平法律服務所電話,但對方并未接受記者采訪。
“汪律師”是什么身份?
9月13日下午,新文化記者聯(lián)系到“汪律師”,對于其是否有律師資質、是否是長春市天平法律服務所的律師、簽訂委托代理合同后補簽收條是否合法,以及為何名片與合同章是兩家公司、是否有相關收費發(fā)票收據(jù)、在委托代理合同之外手寫收條收取代理費是否合理等問題,“汪律師”稱相關法律部門正在對此事進行調查處理,不便透露。
記者隨后反復追問以上問題以及“相關法律部門”是什么部門,“汪律師”均未正面回應。
他稱自己已經(jīng)退還付先生4萬元,還稱付先生的兒子說其父不具備民事行為能力,而且事情還在處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