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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性侵女子后裝行李箱 再審撤銷殺人罪刑期不變

男子性侵女子后裝行李箱 再審撤銷殺人罪刑期不變
2018-05-09 01:09:47 新京報

原標題:“男子性侵女子后裝行李箱丟棄案”再審:撤銷“故意殺人罪” 刑期不變 |沸點

新京報快訊(記者王煜)湖南湘潭籍男子潘某性侵女子后,將之裝入行李箱欲丟棄未果,案發(fā)近兩年后,今日(5月8日)湘潭市中院通報再審結果,撤銷一審判決中對于故意殺人罪的認定,對一審中強奸罪、盜竊罪兩項罪名量刑畸輕的情況予以糾正,維持一審判決刑期。

新京報此前報道,2016年6月27日21時31分,湘潭市公安局指揮中心接到報警稱,岳塘區(qū)木魚湖附近,有人將一裸體女子關入行李箱中。接警后,民警很快將女子救出,當日23時20分許,警方將涉案男子控制。

湘潭警方查明,涉案嫌疑人潘某以恐嚇、毆打等手段,對受害人實施了性侵。為掩飾犯罪事實,潘某將昏迷的受害人裝入旅行箱準備丟棄,途中受害人呼救,被人發(fā)現(xiàn)并報警。

2017年1月,湘潭市岳塘區(qū)人民法院一審判決,潘某違背婦女意志,采取暴力、威脅的手段強行與婦女發(fā)生性關系;其在遭到被害人反抗后,另起犯意,在明知可能造成被害人死亡的情況下,仍用鼠標線勒住被害人脖子,且在明知可能造成被害人死亡的情況下,仍將被害人裝入行李箱,并帶至人流稀少的木魚湖附近丟棄;且在尋找行李箱的過程中,其破門入室盜竊他人財物,潘某的行為構成故意殺人罪、強奸罪、盜竊罪,數(shù)罪并罰,判決合并執(zhí)行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二千元。

宣判后,潘某提出上訴。湘潭市中院二審時認定,潘某“對被害人實施暴力、威脅以及在犯罪后為了自己逃跑采取轉移被害人的行為,主觀上沒有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故意,客觀上沒有實施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其不構成故意殺人罪”,故撤銷一審“犯故意殺人罪”的判決,維持一審法院對于強奸罪和盜竊罪的判決,并對一審中上述兩項罪名量刑畸輕問題予以糾正。

5月8日,湘潭市中院通報再審結果。經(jīng)過專業(yè)法官會議討論,合議庭決定,再審判決潘某犯強奸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二千元;合并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二千元。

 

(責任編輯:孫啟浩 CN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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