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因瑣事與兒媳發(fā)生矛盾后將孫女拋窗外致死,六旬老太被判八年
65歲的耿某與兒媳因瑣事發(fā)生矛盾后,將其3歲孫女劉某從窗戶扔出致死。記者今天獲悉,北京二中院一審以故意殺人罪判處耿某八年有期徒刑。
2017年6月12日10時許,耿某與其兒媳劉某因瑣事發(fā)生矛盾后,在北京市房山區(qū)一小區(qū)樓房過道處,將其3歲孫女從窗戶扔出,致孩子死亡。經鑒定,耿某實施犯罪時受精神障礙影響,辨認和控制能力削弱,評定為限制刑事責任能力。
案件審理期間,耿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及罪名均未提出異議,對其行為和后果表示后悔不已。墜亡女童的父母均對耿某的行為表示諒解,并請求對耿某從輕處罰。
二中院經審理認為,耿某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致人死亡,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且犯罪后果嚴重,社會危害性大,依法應予懲處。鑒于該案是因家庭日常矛盾引發(fā),耿某與被害人是直系血親關系,并未預謀實施殺人行為,且行為時受精神障礙影響,辨認和控制能力削弱,系限制刑事責任能力人,其主觀惡性和人身危險性與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其他故意殺人案件存在一定區(qū)別,加之其系初犯、偶犯,到案后一直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并當庭表示認罪、悔罪,被害人的父母在法院審理過程中亦均對耿某的行為表示諒解,依法對耿某減輕處罰。據(jù)此,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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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八條第三款規(guī)定: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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