途牛表示,公司已經盡到告知義務,在合同、出團通知書中都進行了貴重物品隨身攜帶的提示;在旅行途中,導游也每天都會強調。然而,這和王先生等人的說法并不一致。
途牛還表示,該事件是偶發(fā)事件,其實也是旅行社最不愿意發(fā)生的事情,途牛對受到被盜影響的游客覺得特別抱歉,也希望能極力幫他們挽回損失。
據途牛透露,此次失竊7個家庭中共有兩家涉及到新買商品,合計4萬元左右,其中王先生的新買商品金額在2萬元左右;其他是舊物跟現(xiàn)金。
律師:旅行社應起到告知義務
北京市中聞律師事務所合伙人趙虎對北青報記者表示,“如果途牛方面已經履行了告知義務,那應該不用承擔什么責任,除非合同中有明確約定?!彼硎?,游客和旅行社在該事件中都不是責任人,真正的責任人是小偷。作為組織者來講,除非有組織不力的責任,比如在組織過程中服務不力、沒有告知到,那說明它的服務有漏洞;或者是在合同中有明確的約定,在這種情況下才可以追究它的責任。
中國社科院旅游研究中心特約研究員劉思敏告訴北青報記者,遇到該類事件要分情況對待,看被盜竊的是大件行李還是貴重物品。如果是貴重物品的話,游客應當自己隨身攜帶保管,一般都不允許放置在車上,這是常識;而導游通常也會進行提示,如果導游沒盡到提示責任,那么旅行社要負連帶責任。而如果是大件行李丟失,那么旅行社就要對此負責,因為其有保管的義務。
北青報記者在中國裁判文書網上看到,2014年曾有一案與此類似,當時法院駁回了游客請求賠償旅行時留在車上的被盜物品損失的請求。案件文書顯示,原告兩名游客在歐洲旅行時,在從巴黎至瑞士途中下車吃飯,將行李包放在大巴車座椅下,但回到車上后發(fā)現(xiàn)裝有財物的行李包被盜。游客要求被告旅行社賠償財產損失11萬余元。上海市閔行區(qū)人民法院認為,在旅游合同及其補充條款、行程表、出團通知書中,已告知原告應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行李物品;在旅行社已書面告知游客要妥善看管物品的情況下,游客自身應負有相應的注意義務。且該起案件并未偵破,沒有證據表明系旅行社所為。因此法院判決駁回兩位游客的訴訟請求。
原標題:途?;貞氨睔W旅行團失竊事件”:額外補償游客新買商品損失的20%經濟觀察網 記者 鄧軍近日,途牛旅游“北歐四國12日游”意外失竊事件在網上引起熱議。
近日,途牛旅游“北歐四國12日游”意外失竊事件在網上引起熱議。途牛旅游回應稱:“已啟動盜搶慰問金保障,除保險承擔的賠償金額外,額外補償游客新買商品損失的20%,對丟失舊物游客補償3000元/家庭。”
5月8日,在瑞典斯德哥爾摩,當團友飯后登上大巴車,發(fā)現(xiàn)全團約價值17萬的物品被盜,這條由途牛旅游組織的“北歐牛人專線”成為團友們的痛苦回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