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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走路玩手機墜落致殘 大橋管護單位被判賠95萬

2018-07-24 13:43:58  福建法院網(wǎng)    參與評論()人

原標題:女子不慎大橋上墜落致殘大橋管理養(yǎng)護單位被判擔責六成

福建龍海一女子在大橋上邊走路邊玩手機,不慎從大橋上墜落致傷。管理養(yǎng)護單位——龍海市某大橋開發(fā)公司(以下簡稱大橋公司)是否應該擔責?福建省龍海市人民法院日前對這起糾紛作出一審判決,認為大橋公司作為大橋的管理維護人,未盡到相應的安全保障義務,造成女子受傷致殘,對該事故的發(fā)生存在較大過錯,依法應在其過錯責任范圍內(nèi)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2017年12月11日10時許,原告林某玲在一大橋的人行道上步行行至人行道的伸縮縫處,該伸縮縫處留有一個長80厘米、寬120厘米的洞口,林某玲不慎從該伸縮縫處的洞口墜落至距離橋面十米的橋下,群眾發(fā)現(xiàn)后報警,龍海市消防大隊組織救援力量趕赴現(xiàn)場進行處置。后林某玲被送至醫(yī)院搶救。經(jīng)鑒定,傷情為腰椎體爆裂性骨折伴截癱、失血性休克等嚴重后果。

原告林某玲認為,大橋公司消極對待,林某玲的父母多次找該公司要求解決,該公司卻一直回避,工作人員告知須通過訴訟處理。因此,訴求法院判令大橋公司應賠償原告醫(y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鑒定后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各項費用合計3261912.12元。

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公民的健康權受法律保護。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的規(guī)定,大橋公司僅在存在過錯的情況下,對林某玲的損失承擔民事責任。該大橋公司作為該大橋的管理維護者,負有安全保障義務,該義務包括提醒危險的警示義務;本案事故發(fā)生時,該大橋橋面人行道的伸縮縫處留有一個較大的洞口,大橋公司沒有及時發(fā)現(xiàn)并排除橋面安全隱患,也未設置危險提醒標志,對本案事故的發(fā)生存在較大過錯,依法應承擔侵權責任,賠償林某玲相應的損失。林某玲屬于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其在橋面人行道上行走理應注意觀察大橋橋面的實時路況,且本案事故發(fā)生在上午10時左右,當時天氣晴朗,視線好,該大橋橋面人行道的伸縮縫處的洞口較大,只要注意觀察路況即可避免事故發(fā)生,但卻因林某玲未注意觀察路況而導致發(fā)生本案事故,其對本案事故的發(fā)生亦存在一定過錯,可以減輕大橋公司的責任。綜上,法院酌定由大橋公司承擔本案60%的賠償責任。判決大橋公司應賠償林某玲951670.93元。


(責任編輯:劉敏丹 CN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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