賽雅公司于案發(fā)后主動退交其參與非法吸收、需要繼續(xù)返還集資參與人的款項,酌情從輕處罰。在賽雅公司的單位犯罪中,張振永與程笑共同犯罪,張振永起策劃、指揮作用,系主犯;有犯罪前科,酌情從重處罰;系自首,且案發(fā)后積極組織賽雅公司退賠全部集資款項,依法對其從輕處罰;綜合其犯罪情節(jié)、認罪悔罪表現(xiàn)并經(jīng)判前調(diào)查,依法對其適用緩刑。程笑在與張振永的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予以免除處罰。樊正安在與源大公司、賽雅公司的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有自首情節(jié),且其所參與的非法吸收款項已于案發(fā)前全部返還,予以免除處罰。
綜上,法院根據(jù)各被告單位、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zhì)、情節(jié)和社會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部分被告人的親屬、人大代表、政協(xié)委員、媒體記者及各界群眾等40余人旁聽了宣判。
追訪:辯護律師稱三人均要提起上訴
剛剛,法晚記者就此采訪了于家樂的辯護人、北京羅斯律師事務所殷清利律師,其表示已經(jīng)與于歡家屬溝通,于歡父母及姐姐三人均提起上訴,并在下周前提交正式刑事上訴狀。
今天,山東省高唐縣人民法院對被告單位山東源大工貿(mào)有限公司、山東賽雅服飾有限公司,以及被告人于西明、于家樂、蘇銀霞、張振永、程笑、樊正安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一審公開宣判
記者27日從最高人民法院獲悉,最高法近日發(fā)布第18批共4件指導性案例,包括1件刑事案例、1件行政案例和2件民商事案例,供各級人民法院審判類似案件時參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