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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歲女生賠了160萬!只因一個錯誤操作......

2018-11-19 10:49:40  人民法院報    參與評論()人

電動自行車(簡稱電動車)

是很多人出行的必備交通工具

但是電動車有很多安全隱患

也是需要我們時刻警醒的

否則可能會付出生命的代價

2016年8月11日,南寧市興寧區(qū)一居民樓發(fā)生火災,現(xiàn)場燒毀電動自行車8輛、摩托車3輛、自行車1輛及部分生活用品等,過火面積約20平方米,謝某及兒子、女兒一家3口人喪命 。

21歲女生賠了160萬!只因一個錯誤操作......

而火災卻是改裝電動車在充電時起火 所致

廣西壯族自治區(qū)南寧市中級人民法院

日前對該案作出二審判決

21歲女孩詹某作為電動車使用人

應承擔事故主要責任, 擔責80%

賠償160.97萬元

自建居民樓房東梁某

未設置必要消防設施

擔責20%,賠償37.24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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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回顧:

改裝車充電起火致一家3人喪命

鄧某一家四口在南寧長堽路四里一自建居民房里租房居住。2016年8月11日,鄧某像往常一樣早早外出賣貨,妻子謝某帶著一對兒女正在酣睡,悲劇卻在此時悄悄降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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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生火災后,當事樓房被警方封鎖。

當日凌晨5時55分,這幢七層的自建居民房發(fā)生火災,進入火災現(xiàn)場的道路比較狹窄, 還堆放著很多雜物、 車輛, 消防車根本無法通行。大火最終持續(xù)燃燒了將近一個小時才被控制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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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災現(xiàn)場逃生示意圖。圖片來源:@桂林生活網(wǎng)

事故導致謝某以及一對兒女濃煙中被困死亡,另外燒毀8輛電動車、3輛摩托車、1輛自行車等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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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shù)叵来箨犠鞒觥痘馂氖鹿收J定書》,認定起火原因為一電動自行車電瓶部位處的電氣故障 。至此,謝某的丈夫鄧某及謝某父母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火災事故房屋的出租人梁某、起火電動車生產(chǎn)者江蘇某公司、房屋土地權(quán)屬人某林場、起火電動車所有人羅某、實際使用人詹某5被告 連帶賠償喪葬費、死亡賠償金、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辦理喪葬費用支出的交通費、精神損害撫慰金共計2066676元。

一審中各方各有說法

鄧某起訴稱:

1、房東梁某

違規(guī)建房并進行出租經(jīng)營

且該樓房安全存在巨大漏洞

對此次事故有重大過錯

2、房屋土地權(quán)屬人某林場

林場在明知梁某違法建造私房時不予阻止

在管理上存在明顯過錯

3、被告羅某、起火電動車的所有人

將車輛交給被告詹某使用

沒有盡到安全管理義務

4、被告詹某、電動車的實際使用人

違規(guī)改裝電動車電瓶導致車輛起火

5、起火電動車生產(chǎn)者江蘇某公司

該公司應就其缺陷產(chǎn)品導致的后果

承擔賠償責任

鄧某考慮各被告過錯責任及賠償能力,主張電動車公司承擔90% 的賠償責任,其余四被告共擔10% 的賠償責任。

而對于這些指控——

房東梁某表示:

作為房屋出租方有一定責任

但起火原因是電動車電瓶起火

所以不負主要責任

而林場方覺得:

雖然自己是事故房屋占用土地的權(quán)利人

但與本案并無因果關系

不應承擔賠償

詹某的表姐羅某則表示:

因其不是南寧本地人

在購買電動車時便以自己的名義給這輛車上牌

實際購買、使用、管理人都是詹某

自己并沒有對電動車的電瓶進行改裝

自己不該負責

涉案電動車公司表示:

涉案電動車擁有產(chǎn)品合格證

并經(jīng)南寧市車管所檢測后登記上牌

從購買至火災發(fā)生時

已使用近4年時間

因此不存在產(chǎn)品缺陷

公司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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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法院認為,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quán)責任法》第十二條的規(guī)定,“二人以上分別實施侵權(quán)行為造成同一損害,能夠確定責任大小的,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難以確定責任大小的,平均承擔賠償責任”,故應結(jié)合本案中各方當事人對侵權(quán)結(jié)果的原因力大小及過錯程度分析認定各方責任。

由于各方當事人均認可詹某系起火電動車的實際使用人,故在無證據(jù)證明該起火電動車的登記所有人羅某對損害結(jié)果發(fā)生有過錯的情況下,羅某在本案中并無侵權(quán)責任。

詹某所使用的電動車電瓶處明顯存在改裝情況 ?;馂钠鸹瘘c經(jīng)消防大隊調(diào)查亦認定為該電動車電瓶部位電氣故障。詹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認識到私自改裝電動車電瓶可能造成的嚴重安全隱患,在本次事故中存在較大過錯 ,對受害人謝某及兒女的死亡后果原因力較強,應負有主要責任,應承擔80% 的賠償責任份額。

房東梁某的出租房屋原用于滅火的兩袋沙子已因停放的電動車數(shù)量較多而被移除,房屋窗戶均已安裝防盜網(wǎng)而未預留逃生出口。梁某作為火災事故房屋的出租方,在明知租戶密集、租戶電車數(shù)量較多、充電時段多為夜間的情況下,并未就該出租房屋設置必要的消防設施, 雖非受害人謝某及兒女死亡后果的唯一原因,但降低了受害人謝某及兒女的逃生可能性,故梁某應對受害人謝某及兒女的死亡后果承擔次要責任,應承擔20% 的賠償責任份額。

江蘇某公司作為起火電動車的產(chǎn)品生產(chǎn)者應按無過錯責任原則認定其侵權(quán)責任。 原告所舉證據(jù)不足以證明起火電動車存在產(chǎn)品缺陷,不能僅因電動車起火的事實而要求江蘇某公司承擔產(chǎn)品缺陷責任。

某林場同意梁某使用土地的行為,與本案侵權(quán)后果并無直接因果關系, 故對于要求某林場在本案中承擔侵權(quán)責任的主張,不予支持。

最終,法院判決

梁某賠償喪葬費、死亡賠償金、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辦理喪葬費用支出的交通費、精神損害撫慰金共372435.2元 ;

詹某賠償喪葬費、死亡賠償金、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辦理喪葬費用支出的交通費、精神損害撫慰金共1609740.8元 。

法院二審宣判:維持原判

謝某的丈夫及父母不服一審判決,向南寧中院提起上訴,對一審判決梁某承擔20%的賠償責任,某林場、羅某不承擔賠償責任無異議。請求改判某公司承擔70%的賠償責任,詹某承擔10%的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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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南寧中院作出二審宣判,認為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故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本案事故責任應由房東梁某、電動車使用人詹某 來承擔,

其中,梁某 擔責20%,承擔37余萬 賠償,

詹某 擔責80%,承擔160余萬 賠償。

至于電動車公司為何不用承擔責任,法官指出,從消防報告中已明確事故原因 系電動車改裝引起 ,電動自行車產(chǎn)品使用手冊已對“嚴禁私自改裝” 的內(nèi)容,進行了重要提醒。因此,法院不能僅因電動車起火,而認定電動車生產(chǎn)廠家承擔產(chǎn)品缺陷責任。

21歲女生賠了160萬!只因一個錯誤操作......

電動車充電應控制8小時內(nèi)

據(jù)央視報道

隨著電動車數(shù)量的猛增

全國范圍內(nèi)由電動車

引發(fā)的火災也在不斷上升

僅2011、2012、2013三年間

全國各地消防部門統(tǒng)計的

電動車火災就有799起之多

共造成95人死亡,58人受傷

電動車使用中的安全隱患

不容小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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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大家一定

不要忽視電動自行車安全隱患

更不要隨意自行改裝電動自行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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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在使用時也應該多加注意:

1、充電時要選擇安全、通風、散熱的環(huán)境

盡量不要在房屋內(nèi)、過道等區(qū)域充電

2、不要在晚上充電,電動車充電時間

一般應控制在8小時以內(nèi)

3、購買電動車時要購買

正規(guī)廠家所生產(chǎn)的電動車

4、規(guī)范使用停放電動車

避免以后自己牽扯糾紛

來源:人民法院新聞傳媒總社、中國普法公眾號

(責任編輯:梁云嬌 CN0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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