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青報記者點開向女士發(fā)來的競買成功后的鏈接,發(fā)現該款包以編碼的方式標注,并沒有明確提及品牌。市場價為20萬,起拍價是11.2萬,經歷了兩次出價后,向女士以11.27萬競拍成功。
對此,向女士表示,雖沒標注品牌,但她認為愛馬仕鉑金包一眼就能看出來,“而且從價格上也能判斷,一般的包也不能標這么高的價格。”北青報記者從向女士發(fā)來的照片上看到,這款手包有明顯的“Hermès”LOGO。
北青報記者通過購買頁面上的電話聯系到了駐法院公證處的陳先生,他稱公告中明確寫著“法院不承擔拍賣標的瑕疵、質量、真?zhèn)渭罢J褂玫缺WC”。
對于公告內容,向女士表示的確看過,但自己沒往假貨上想。
回應
法院將主動聯系買受人予以處理
12月13日,南京市玄武區(qū)法院針對此事作出回應稱,法院在執(zhí)行申請執(zhí)行人李某、王某與被執(zhí)行人李某飛不當得利糾紛一案中,因李某飛未履行生效的(2016)蘇0102民初1486號民事判決書所確定的付款義務,該院依法扣押了李某飛的財物。
2018年12月10日,法院組織雙方當事人議價,雙方一致同意標的物編號為23的手包市場價為20萬元,隨后對該標的物進行司法拍賣。
根據規(guī)定,該標的物第一次起拍價為雙方當事人議定的20萬元市場價的七折,即14萬元。流拍后,啟動第二次拍賣。根據規(guī)定,該標的物第二次拍賣起拍價為第一次起拍價的八折,即11.2萬元。再次流拍后,法院按要求啟動變賣程序,變賣價為第二次拍賣的流拍價11.2萬元。
在變賣公告的第五條以加粗黑體字提示:“特別說明:本標的物市場價系案件雙方當事人依法進行議價所得。標的物交付以實物為準,法院不承擔拍賣標的瑕疵、質量、真?zhèn)渭罢J褂玫缺WC。未看樣的競買人視為對本標的實物現狀的確認,責任自負”。法院在上述變賣公告中對標的物的描述是“手包”,未對品牌、質地等做任何承諾,并且明確向競買人說明,此標的物的價格是由雙方當事人議價所得,已充分披露了競買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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