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孫小果被判死刑

孫小果被判死刑
法制日報全媒體記者周斌王宇12月23日,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對孫小果1997年犯強奸罪、強制侮辱婦女罪、故意傷害罪、尋釁滋事罪再審案件依法公開宣判,判決認為該院2007年9月作出的原再審判決以及1999年3月作出的二審判決對孫小果的定罪量刑確有錯誤,依法予以撤銷,維持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1998年2月一審對孫小果判處死刑的判決,并與其出獄后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等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十五年的終審判決合并,決定對孫小果執(zhí)行死刑,剝奪政治權(quán)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chǎn)。
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經(jīng)再審審理查明,孫小果因1994年犯強奸罪,于1995年12月被昆明市盤龍區(qū)人民法院一審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上訴后被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案件辦理期間,其父母通過偽造病歷幫助孫小果非法取保候?qū)?、保外就醫(yī),致使未執(zhí)行刑期二年四個月又十二天,長期逍遙法外。
在未收監(jiān)執(zhí)行期間,孫小果于1997年4月至6月以暴力和脅迫手段強奸四名未成年少女,其中一名為幼女(未遂),其行為構(gòu)成強奸罪,且在犯罪中具有強奸婦女多人和在公共場所劫持并強奸等特別嚴重情節(jié),同時還具有非法限制被害人人身自由、當眾強奸、強奸未成年人、刑罰執(zhí)行期間又犯罪、強奸罪再犯等多個法定或酌定從重處罰情節(jié)。
1997年11月7日,孫小果及同伙在公共場所挾持兩名17歲少女,對二人進行暴力傷害和凌辱摧殘,致一名被害人重傷,犯罪手段極其兇殘,其行為構(gòu)成強制侮辱婦女罪和故意傷害罪。1997年7月13日、10月22日,孫小果伙同他人肆意在公共場所追逐、攔截、毆打他人致三名被害人受傷,破壞社會秩序,情節(jié)惡劣,其行為構(gòu)成尋釁滋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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