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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回應潼關肉夾饃等維權問題:權利人無權禁止他人正當使用商標中包含的地名

最高法回應潼關肉夾饃等維權問題:權利人無權禁止他人正當使用商標中包含的地名
2021-12-12 10:24:56 新京報

原標題:最高法回應“潼關肉夾饃”等地理標志維權問題

新京報快訊 據(jù)最高法官博消息,近日,“潼關肉夾饃”等地理標志維權問題引起社會高度關注,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負責人接受記者專訪,就地理標志司法保護相關問題回答了記者的提問。

問:取得注冊商標后能否禁止他人使用商標中包含的地名?

答:有些商標包含地名,這些地名往往具有獨特商業(yè)價值。根據(jù)《商標法》的規(guī)定,即便取得注冊商標專用權,權利人亦無權禁止他人正當使用注冊商標中包含的地名。他人正當使用注冊商標中包含的地名,權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相關訴訟的,人民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問:請問地理標志集體商標注冊人能否任意許可或禁止他人使用商標?

答:在地理標志標示的地區(qū)范圍內并符合地理標志使用條件的,即便不申請加入集體、協(xié)會或其他組織,亦可依法正當使用地理標志;不符合地理標志使用條件或超出地理標志標示的地區(qū)范圍者則不能通過商標許可、加盟、入會等方式獲得地理標志集體商標使用資格。相關組織作為商標注冊人通過訴訟收取所謂“會員費”以及類似費用的,不符合商標法的規(guī)定,人民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問:行業(yè)協(xié)會或有關組織是否可依據(jù)其注冊的地理標志集體商標,通過訴訟請求他人支付加盟費?

答:地理標志屬于區(qū)域公共資源,地理標志集體商標注冊人應當是當?shù)夭灰在A利為目的的團體、協(xié)會或其他組織,應做到合法、合規(guī)、自律,維權時應依法合理行使訴訟權利。個別協(xié)會和組織利用地理標志集體商標,獲取加盟費等,在商標法上沒有依據(jù),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收取加盟費的,人民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問:當前還存在一些明知不具備正當權利基礎、謀取非法利益、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損害他人正當經營利益等“碰瓷”訴訟現(xiàn)象,人民法院對此有何舉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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