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吳謝宇案二審因“不能抗拒的原因”中止審理
新京報訊(記者胡閑鶴)4月22日,記者從吳謝宇案二審辯護律師徐昕處獲悉,吳謝宇案二審因“不能抗拒的原因”中止審理。
徐昕向記者介紹,他于22日收到福建高院關(guān)于吳謝宇案的中止審理裁定。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就吳謝宇案開具的刑事裁定書顯示,該院在審理過程中,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六條第一款第四項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審理。
記者注意到,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六條規(guī)定,在審判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案件在較長時間內(nèi)無法繼續(xù)審理的,可以中止審理:(一)被告人患有嚴重疾病,無法出庭的;(二)被告人脫逃的;(三)自訴人患有嚴重疾病,無法出庭,未委托訴訟代理人出庭的;(四)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中止審理的原因消失后,應(yīng)當恢復(fù)審理。中止審理的期間不計入審理期限。
2021年8月26日,福建省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對被告人吳謝宇故意殺人、詐騙、買賣身份證件案進行一審公開宣判:以被告人吳謝宇犯故意殺人罪、詐騙罪、買賣身份證件罪,數(shù)罪并罰,決定執(zhí)行死刑,剝奪政治權(quán)利終身,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三千元。當月30日,吳謝宇一審代理律師馮敏對新京報記者表示,她于當日到福州市第一看守所會見吳謝宇,吳謝宇向其表示,對一審判決不服,將提起上訴。
同年12月14日,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官網(wǎng)發(fā)布上訴人吳謝宇故意殺人罪一案開庭公告: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定于二零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九點十五分在本院第九法庭開庭審理上訴人吳謝宇故意殺人罪一案。隨后,該開庭公告被撤下。次日,徐昕告訴記者,吳謝宇案原定17日庭前會議,由于福州疫情管控原因,延期召開,具體時間另行通知。
4月22日,徐昕對記者表示,吳謝宇上訴后,他以辯護人的身份提出了一些申請,包括尋求到了一批精神病專家的幫助,向法院提交了三份專家意見。
據(jù)貴州廣播電視臺公共頻道《百姓關(guān)注》22日消息,記者從吳謝宇辯護律師徐昕處獲悉,該案已中止審理。
2022-04-22 18:51:28吳謝宇據(jù)貴州廣播電視臺公共頻道《百姓關(guān)注》22日消息,記者從吳謝宇辯護律師徐昕處獲悉,該案已中止審理。
2022-04-22 19:36:44吳謝宇案二審因不可抗拒原因中止4月30日晚,勞榮枝案二審辯護律師吳丹紅向記者確認,勞榮枝案二審因“不能抗拒的原因”中止審理。
2022-05-01 09:36:22勞榮枝案二審因不可抗拒原因中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