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對許超凡、余振東、許國俊三人不同的判決結(jié)果,有何啟示意義?
審判長:
從開平中行案三名主犯的選擇及最終的判決結(jié)果來看,余振東最早作出回國受審的決定,并于2004年4月被遣返回國,沒有在境外消耗太多的時間,也因為具有自首情節(jié),被減輕處罰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余振東刑期從他回國之日起算,至2013年已刑滿釋放,重獲自由。許超凡前期選擇對抗,后期迷途知返,在美國被羈押近13年后,于2018年7月自愿選擇回國受審,因自首獲得減輕處罰,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刑期至2031年7月10日屆滿。而許國俊自以為境外是“避罪天堂”,最終失去通過自首獲取減輕處罰的機會,落得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結(jié)局。外逃人員接受勸返、接受遣返和認罪的,與不接受和不認罪的,將面臨不同的法律后果。本案也昭示境外那些外逃的犯罪分子,境外不是法外,避罪沒有天堂,迷途知返才能重歸正道,投案自首方可寬大處理。越早投案,從寬處罰的機會、幅度就越大,實現(xiàn)新生的時間就越早。
記者:開平中行案的順利審結(jié),對我國追逃追贓及反腐敗斗爭有何意義?
審判長:
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xí)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把國際追逃追贓工作提升到了前所未有的新高度,作出了重大戰(zhàn)略部署。習(xí)近平總書記強調(diào),“要以零容忍態(tài)度懲治腐敗,不管腐敗分子跑到天涯海角,也要把他們繩之以法,決不能讓其躲進‘避罪天堂’、逍遙法外”,“腐敗分子即使逃到天涯海角,也要把他們追回來繩之以法,五年、十年、二十年都要追,要切斷腐敗分子的后路?!蔽覈嚓P(guān)部門歷經(jīng)20年鍥而不舍、馳而不息的追逃追贓工作,開平中行案三名主犯全部到案受審,已從境內(nèi)外追回涉案贓款20多億元人民幣。這是我國司法執(zhí)法機關(guān)貫徹落實習(xí)近平法治思想,堅持法治思維法治方式、充分運用法律手段、主動對接國際規(guī)則、積極開展反腐敗國際合作的生動實踐,體現(xiàn)了我國追逃追贓工作的規(guī)范化、法治化、專業(yè)化水平不斷提升,再次表明了以習(xí)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有逃必追、一追到底的意志和決心堅定不移,傳遞出繼續(xù)加大反腐敗國際追逃追贓工作力度,決不讓腐敗分子逍遙法外的強烈信號。人民法院在審判國際追逃追贓案件中,堅持統(tǒng)籌國內(nèi)法治和涉外法治,全面落實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充分發(fā)揮司法的震懾和感召功能,對在逃人員形成強烈震懾、感化、觸動。借此機會,我們也奉勸那些境外在逃人員放棄僥幸心理,認清形勢,珍惜機會,盡快投案自首,爭取從寬處理,早日改過自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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