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家父子也認為,對方鬧事在先,他們被迫自衛(wèi),“憑啥要給對方賠償?”
一審法院判決“防衛(wèi)過當”
經確定,盧某一方五人,有兩人受傷,2018年8月1日和10月10日,西安市長安區(qū)公安司法鑒定中心分別對馮某和另外一人做出了司法鑒定意見書。
經鑒定,馮某右上臂近端5厘米皮膚裂傷,屬輕微傷,右側腹部15厘米皮膚裂傷,屬輕傷;另一人右顴頰部皮膚裂傷,留5.5厘米瘢痕,屬輕傷二級。
事后證實,雙方在超市內撕扯過程中,崔常亮持菜刀碰傷了此人的面部。
2018年9月17日,因涉嫌犯故意傷害罪,崔常亮被西安市公安局長安分局刑拘。
同日,警方也對馮某和馮某寧做出行政拘留10日處罰。
拘留37天后的10月23日,長安區(qū)人民檢察院對崔常亮作出不批捕決定,認為他有自衛(wèi)情節(jié)。
崔常亮被取保候審。
2019年8月7日,長安區(qū)人民檢察院對崔常亮以故意傷害罪提起公訴。
《起訴書》顯示,崔常亮因瑣事傷害他人身體,致兩人輕傷,其行為觸犯刑法,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崔常亮堅持認為自己是正當防衛(wèi),辯護人也為其做無罪辯護。
2021年4月19日,西安市長安區(qū)人民法院做出一審判決認為,崔常亮犯故意傷害罪成立,但免予刑事處罰。
一審法院認為,法律明文規(guī)定“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身體、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于正當防衛(wèi),不負刑事責任”。
但在本案中,盧某等人酒后來到崔常亮經營的超市滋事,崔常亮在自己人身和財產遭到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時進行防衛(wèi),本屬正當,但其在防衛(wèi)過程中,持刀砍傷對方明顯超過了必要限度,以致造成二人輕傷的損害后果,系防衛(wèi)過當,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
今年1月底,在西安開超市的崔常亮拿到了法院出具的《國家賠償決定書》,因被錯誤限制人身自由37天,他獲得了2萬余元的國家賠償。他告訴上游新聞記者,他用自身經歷感受到了法律的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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