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中,關于增設“煽動仇恨情緒罪”,田宏杰認為,雖然《網暴犯罪懲治意見》從多個角度為網絡暴力的刑法治理提供了操作指引,但在應對網絡暴力的問題上,我國現行的法律體系特別是刑法確實存在一定的短板和疏漏,無法通過法律解釋來加以彌補。
在這樣的背景下,適度增設新罪就成了一個理性而務實的選擇。
在她看來,首先,網絡暴力行為在很多情況下僅是“癥狀”而非“病因”,網絡暴力行為的背后是社會中某種對立情緒的長期累積。
要實現對網絡暴力的有效治理,就必須從源頭上對仇恨言論進行規(guī)制。
其次,網絡暴力治理中的一大難點在于,很難將值得動用刑罰處罰的網絡暴力行為與公民對社會事件和他人行為發(fā)表的批評意見明確區(qū)分開來。
尺度過寬則難以治理網絡暴力,尺度過嚴則會誤傷言論自由。
但如果我們將規(guī)制的重點轉向仇恨言論,那么這一困境將會在很大程度上得到緩解。
而仇恨言論是“因為個人或群體的身份而攻擊他們或對他們使用貶損或歧視性語言的任何言論、文字或行為交流”,這意味著仇恨言論是“對人不對事”的。
對仇恨言論進行規(guī)制并不會“誤傷”公民的言論自由。
最后,我國《刑法》也在一定范圍內針對仇恨言論展開了規(guī)制,如《刑法》第249條規(guī)定了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罪。
這一規(guī)定無疑是有必要的,但同樣是不全面的,因為按照不同的標準,可以將人們劃分為不同的族群,相應地,每個人就會有不同的身份和社會角色。
任何的仇恨言論都可能導致族群之間的對立,并進而在具體的社會事件中演化為大規(guī)模的網絡暴力。
鑒于此,田宏杰建議在《刑法》第249條之后增設第249條之一,實現對仇恨言論的全面規(guī)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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