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查了最高檢意見。現(xiàn)已復(fù)核終結(jié)。
經(jīng)復(fù)核確認:1996年至1999年間,被告人勞榮枝與其情人法子英(已另案核準(zhǔn)死刑)共謀搶劫等,由勞榮枝在娛樂場所從事陪侍服務(wù),物色作案對象,與法子英共同實施暴力,劫取他人財物或綁架他人勒索財物。
二人在江西省南昌市、浙江省溫州市、江蘇省常州市、安徽省合肥市共同實施搶劫、故意殺人、綁架4起,共致7人死亡。
經(jīng)最高法復(fù)核確認的勞榮枝的具體犯罪事實如下:
南昌搶劫、故意殺人事實
1996年6月初,被告人勞榮枝與法子英來到江西省南昌市,租住于南昌市某地。勞榮枝化名“陳佳”到南昌市某夜總會從事陪侍服務(wù),結(jié)識顧客熊某甲(被害人,男,歿年37歲),并與法子英共同確定熊某甲為作案對象。
同年7月28日中午,勞榮枝打電話將熊某甲誘騙至前述租住處。
事先躲藏在室內(nèi)的法子英持刀威脅,伙同勞榮枝捆綁熊某甲手腳,搶走熊某甲的金項鏈、手表等財物及家門鑰匙,威逼熊某甲說出家庭住址。
法子英將熊某甲勒死并分尸,將尸塊分別裝入兩個編織袋、兩個旅行包中。
當(dāng)晚,勞榮枝獨自前往南昌市東湖區(qū)熊某甲家,用劫得的家門鑰匙試開門鎖返回,后伙同法子英攜帶尖刀來到熊某甲家,剪斷熊某甲家及對面住戶門口的電話線,開門入室。
法子英用尖刀、繩子、皮帶等控制住熊某甲之妻張某甲(被害人,歿年28歲),勞榮枝在房間翻找財物,劫得手表、首飾及現(xiàn)金人民幣8090元、110港元、10美元、企業(yè)債券(面額人民幣1000元)、銀行存單(金額人民幣95000元)等財物。
之后,法子英用皮帶將張某甲勒死,用裙帶將熊某甲之女熊某乙(被害人,歿年2歲)勒死,并將熊某甲部分尸塊從其租住處轉(zhuǎn)移到熊某甲家。
“轉(zhuǎn)眼2024年,在案件塵埃落定后,我們心里終于松了一口氣……”2023年12月18日,南昌市中級人民法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下達的執(zhí)行死刑命令,對勞榮枝執(zhí)行了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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