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使是個人且缺乏相關資質,但實踐中此類賣家應被認定為電子商務法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所規(guī)定的經營者,要承擔作為經營者的全部法律責任。”中國互聯(lián)網協(xié)會法工委副秘書長胡鋼說。
值得注意的是,一些為個人提供售貨渠道的拼團小程序、網店平臺,發(fā)布了免責聲明,稱只提供信息收集功能,不對交易行為負責。這樣的免責聲明有效嗎?
胡鋼認為,對于個人開團模式下平臺責任的討論,需要確定交易發(fā)生時平臺的法律地位,其是否向團長收費及如何收費。“如果交易平臺是固定從每單交易額中抽成,就可能要和團長共同承擔責任?!?/p>
北京瀛和(廣州)律師事務所律師黃文競告訴記者,一些拼團小程序和網店平臺雖然發(fā)布了免責聲明,但根據電子商務法等相關法律法規(guī),平臺如果明知或應知平臺上存在違法行為而未采取必要措施,比如履行相關用戶的身份核驗等法定義務,發(fā)生糾紛后向消費者提供賣家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lián)系方式等,則可能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團長卷款跑路時有發(fā)生,對此現象該如何治理?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發(fā)布審理預付式消費民事糾紛案件司法解釋(征求意見稿),其中提到收取預付款后,終止經營,既不按照約定兌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務,又惡意逃避消費者申請退款等行為的,經營者構成欺詐,應當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
茍博程建議,市場監(jiān)管部門應加強對個人拼團和拼團平臺的監(jiān)管,確保其具備合法資質和誠信經營。同時,應該明確平臺的責任,要求平臺對入駐商家的資質進行嚴格審核,并對交易過程進行必要監(jiān)管。對存在嚴重違法行為的網店店主,建立黑名單制度,禁止其在各大平臺從事電子商務活動。
受訪專家認為,如果支付給電商經營者的費用,是先轉入平臺自身賬戶,再由電商經營者提現才能取出,那么平臺就應當承擔起第三方支付平臺的責任,當收取到的預付款超過規(guī)定金額時,就應當主動對交易的資金進行有效把控和約束,為消費者筑起最后一道資金安全防護。
“電子商務確實給我們的生產生活帶來了極大的便利,但無論如何,這是一種線上進行的有可能存在風險的交易。”胡鋼說,對于消費預付款這樣的消費模式,消費者應當提高對網絡交易風險的認識,切實核對網絡中賣家的身份、相關資質、保證金等注冊情況后再消費。預售制個人拼團團長卷款跑路!
消費者在預付充值消費中常遇困擾,如服務標準下滑或退款請求遭拒。
2024-06-07 14:54:50最高法出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