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4日下午三點,江蘇鹽城一農民因賣一只羊獲利180元被大豐區(qū)市場監(jiān)管局罰款10萬元的行政訴訟案件,在鹽城中院17法庭二審公開開庭。
2023年11月21日,鹽城市大豐區(qū)市場監(jiān)管局工作人員在城中菜市場查獲農民陳廣芳攤位上擺放的一條羊胴體和六個未經檢疫驗訖蓋印章的羊頭。檢查過程中,陳廣芳承認家中冰箱里還有三條羊胴體,并帶領執(zhí)法人員到家中辦理了扣押手續(xù)。
2023年11月24日,陳廣芳遞交了一份由大豐區(qū)豐華街道早南村村委會和大豐城中市場管理辦公室蓋章證明的情況說明,提到家中有老人身患淋巴癌晚期,需要巨額醫(yī)療費支出,家庭生活困難,希望從輕處理,并保證今后不再發(fā)生類似情況。
2024年1月18日,鹽城市大豐區(qū)市場監(jiān)管局給陳廣芳下達了行政處罰告知書,擬對其售賣一只羊和六個羊頭并獲利180元的行為進行處罰,包括沒收尚未賣出的六個羊頭和四只羊(包括三只家中查獲的羊胴體)、沒收違法所得180元、罰款130180元。
2024年2月5日,大豐區(qū)市場監(jiān)管局對羊頭、羊肉抽樣送檢。2024年2月23日,檢驗報告顯示該批次羊肉符合農業(yè)農村部有關獸藥殘留、金屬殘留等標準要求,結果為合格。在正式作出行政處罰前,市場監(jiān)管局進行了聽證,公布了檢驗檢疫結論“符合標準”。經過集體討論后,最終決定罰款10萬元、沒收羊胴體四條、羊頭六個和沒收違法所得180元。
2024年5月6日,個體工商戶陳廣芳將大豐區(qū)市場監(jiān)管局起訴至法院,認為行政處罰決定書對經營數量存在認定事實錯誤、過罰失當,請求撤銷原行政處罰。鹽城市鹽都區(qū)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行政機關作出的案涉行政處罰決定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正確,量罰適當,程序合法,駁回了原告訴訟請求。陳廣芳對此不服,向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根據食品安全法、生豬屠宰管理條例等規(guī)定,農民在自行屠宰前,應當向所在地動物衛(wèi)生監(jiān)督機構申報檢疫,防止疾病傳播。出席庭審的大豐區(qū)市場監(jiān)管局工作人員認為,陳廣芳從事相關經營20多年,對羊頭、羊肉需要檢驗檢疫后方可進入市場流通銷售屬于明知或應知,不具備不予處罰情形,且已售出的羊肉無法檢驗,危害后果無法消除,沒有法定的減輕情節(jié)。
庭審期間,陳廣芳當庭承認涉案羊肉未經檢疫屬于違法行為,但多次辯解稱自己是出于好心幫助癌癥病人顧某宰賣羊肉,希望法庭能考慮家庭實際困難。據了解,涉案六只羊系大豐區(qū)新團鎮(zhèn)長安村村民顧德蘭所養(yǎng),顧德蘭在該案處罰期間已經病故。顧德蘭弟弟顧德奎在一份手寫說明中提到,因哥哥生病急需用錢,請陳廣芳幫忙處理幾只羊,沒想到會被查處。
審判長在庭審中圍繞該起行政處罰的事實認定、執(zhí)法程序、適用法律、處罰幅度等焦點問題組織了法庭調查和法庭辯論,雙方態(tài)度一度比較對立。陳廣芳代理律師認為,辦案機關未進行必要的市場價格調查或鑒定就認定了涉案貨值,行政處罰決定存在認定事實不清、缺乏有效證據支撐等問題,認為該案不僅要準確適用食品安全法,也要根據行政處罰法相關規(guī)定,綜合全案事實減輕或免除處罰。
當天的庭審,法庭給雙方較為充足的時間發(fā)表各自觀點,但沒有對該案作出判決。
12月24日下午三點,江蘇鹽城一農民因賣一只羊獲利180元被大豐區(qū)市場監(jiān)管局罰款10萬元的行政訴訟案件,在鹽城中院17法庭二審公開開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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