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2日,遼寧沈陽發(fā)生了一起案例。小于與楊某是二婚夫妻,婚后小于被查出患病,在治療期間賣掉了兩套婚前房產,共獲得121萬元。在病重期間,小于給父親老于轉賬53萬元作為養(yǎng)老錢。
小于去世后,楊某以這53萬元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為由,要求老于返還這筆款項。老于對此非常不滿,他認為女兒結婚后,楊某全職在家五六年沒有收入,卻還要贍養(yǎng)前妻的孩子和母親,這些費用均由女兒承擔。在小于患病期間,楊某不僅沒有提供任何經濟支持,還因為怕花錢阻礙了女兒的治療。老于表示,這53萬元不僅是女兒給他的養(yǎng)老錢,還包括一部分是他借給女兒的治療費用。
最終,法院審理認為,楊某提供的證據(jù)不足以證明這筆轉賬是夫妻共同財產,小于的轉賬行為屬于子女履行贍養(yǎng)義務,因此駁回了楊某的全部請求。
案件發(fā)生后,許多網(wǎng)友表達了對楊某的不滿。有人認為,楊某在家不工作,還指望老婆一個人養(yǎng)活全家,生病了也不管不顧,現(xiàn)在居然還想從岳父那里搶錢,這種人渣應該受到法律的嚴懲。也有人表示,簡直不敢相信還有這種人存在,明明是妻子用自己的錢治病,最后人沒了,他還想把剩下的錢都拿走,真是太自私了。希望這樣的判決能給那些心存僥幸的人一個警示。
根據(jù)《婚姻法》及其相關司法解釋,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取得的財產,除非有明確約定或法律規(guī)定屬于個人財產,否則一般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在本案中,小于將53萬元轉給其父親的行為被認定為履行子女對父母的贍養(yǎng)義務。法院認為,楊某未能提供充分證據(jù)證明這53萬元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且考慮到小于在患病期間自費治療并承擔家庭開支的事實,這筆錢應視為小于個人財產的合理支出。因此,小于的轉賬行為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范疇。
女兒給父親轉53萬養(yǎng)老被丈夫起訴(大參考 4月22日發(fā)布) 【 齊魯晚報·齊魯壹點旗下短視頻產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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