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少家長會給孩子報一些文體類的培訓班。如果孩子在上課時受傷,培訓機構是否需要承擔責任?北京市朝陽區(qū)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相關案件。
一名11歲的花樣滑冰學員在冰場訓練時摔倒受傷。培訓機構認為孩子是自愿參加培訓,適用“自甘風險”原則,不應承擔責任。那么,什么是“自甘風險”原則?法院又如何判定呢?
這名11歲女童學習花樣滑冰已有7年多。事發(fā)時,她在冰場上進行跳躍動作訓練,但落冰時沒有站穩(wěn),摔倒在冰面上,導致右股骨干骨折。樂樂及其家長認為教練和培訓機構應對此負責,于是將體育公司、公司股東以及教練員訴至法院,要求賠償醫(yī)療費和精神損失費等費用。
原告方表示,樂樂在事發(fā)前一天曾聯(lián)系教練,告知腿部嚴重疼痛,但教練不僅沒有調整訓練計劃,還讓她做難度較大的跳躍動作,導致事故發(fā)生。此外,公共場所視頻顯示,樂樂摔倒后,教練雖然詢問了幾句,但沒有采取科學的醫(yī)療措施,沒有盡到救助義務。
被告方則認為,滑冰運動屬于具有一定風險的體育活動,樂樂自愿參加,因此應自行承擔責任。他們辯稱,樂樂所做的跳躍動作是她已經(jīng)熟練掌握的動作,教練的安排并無不妥。事發(fā)后,教練主動上前詢問,發(fā)現(xiàn)異常后立即聯(lián)系家長并撥打急救電話將其送醫(yī)。
法官解釋,“自甘風險”原則適用于自然人自愿參加文體活動且因其他參加者的行為受到損害的情形。本案中,樂樂受傷是由于自身原因,并沒有其他參加者的因素介入,因此不能適用自甘風險原則來免除教育培訓機構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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