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排除配偶共有權的表述規(guī)范
黃女士遺囑的核心價值在于“單獨繼承”條款。根據(jù)最高法司法解釋,遺囑中需明確排除配偶共有權,例如采用以下表述:
“本人遺產由女兒XXX單獨繼承,不屬于其夫妻共同財產”;
“本人遺產為女兒XXX的個人財產,與其配偶無關”。
此類表述的效力已獲司法實踐認可。2021年浙江杭州某案例中,遺囑載明“本人存款及房產由女兒繼承,該財產為其個人財產”,法院最終認定女婿無權分割。若遺囑僅寫明“由女兒繼承”,則可能被認定為對法定繼承順序的確認,無法阻斷財產的夫妻共有屬性。
(三)與婚內財產協(xié)議的協(xié)同效應
除遺囑外,黃女士女兒還可通過婚內財產協(xié)議進一步鞏固財產安全。根據(jù)《民法典》第1065條,夫妻可書面約定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財產的歸屬。若女兒與女婿簽署協(xié)議,明確雙方名下財產為個人財產,則可與遺囑形成雙重保障。
但需注意,婚內財產協(xié)議需滿足以下要件:
雙方自愿簽署,無欺詐、脅迫情形;
內容明確具體,避免“各自財產歸各自所有”等模糊表述;
簽署后建議公證,以增強證據(jù)效力。
特殊情形下的繼承權爭議
(一)喪偶女婿的贍養(yǎng)義務與繼承權
若黃女士女兒不幸先于父母離世,女婿是否享有繼承權?根據(jù)《民法典》第1129條,喪偶女婿對岳父母盡了主要贍養(yǎng)義務的,可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司法實踐中,“主要贍養(yǎng)義務”的認定標準包括:
在家庭的溫情畫卷中,血脈相連的親情是最動人的筆觸。然而,當外界的欲望與算計悄然滲入,原本和諧的畫面也可能蒙上陰影
2025-04-30 08:23:41女婿覬覦財產父母僅讓女兒繼承近日,65歲的黃女士與丈夫一同前往中華遺囑庫廣州荔灣分庫訂立了遺囑。黃女士的女兒與女婿關系緊張,女婿對家中財產一直心懷不軌。女兒和女婿之間的爭吵不斷,甚至到了鬧離婚的地步
2025-04-29 13:28:24女婿覬覦財產父母讓女兒一人繼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