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審期間,樊某提交了與王某之間的通話錄音12段,證明樊某與王某之間并非情人關系,而是性交易關系。法院認為,因王某對錄音的真實性無異議,故對證據(jù)的真實性予以確認。二審法院認為,根據(jù)雙方當事人的上訴請求和答辯意見,本案的爭議焦點問題是王某與樊某之間的關系性質以及案涉款項是贈與款還是嫖資。
從王某與樊某的相識方式及交往經過看,王某系通過招嫖與樊某相識,且在微信聊天過程中多次提及樊某和其他嫖客睡覺、被男人包養(yǎng)以及不耽誤樊某掙錢等話題,可見王某清楚地知道樊某的身份系性工作者。從王某和樊某的地位關系看,通常是由王某發(fā)起對話以及提出需求,而樊某則一直處于被動迎合地位,包括按照王某要求稱其為“老公”,以及在王某對其進行責罵后不作任何反擊,可見二人的地位明顯不對等,不符合情人關系特征,更接近服務關系。
從王某和樊某的角色定位看,雖然王某非常迷戀樊某,一直以男友身份自居,甚至提出與樊某結婚的想法,但樊某從未將二人之間定位成情人關系,而是一直保持純粹的交易關系。這一點從樊某與王某進行微信聊天時堅持要求王某付款后才能上門提供服務及其在王某出現(xiàn)婚姻危機后多次強調雙方之間是“買賣關系”等客觀事實可以充分體現(xiàn)。
從款項交付情況看,王某向樊某轉賬的時間沒有任何規(guī)律,不具有定期支付包養(yǎng)費用的特征。轉賬金額中除了第一次為1300元以及幾筆千元以下外,每筆或者每日轉賬金額至少在5000元以上,符合樊某主張的服務價格。另外,王某曾經通過微信及欠條形式確認欠付樊某款項,該行為明顯不符合情人關系特征,反而印證了樊某關于王某拖欠服務費的說法。
二審法院指出,通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雖然王某向樊某轉款的時間長、金額大,且相互之間存在情感方面的交流,但是雙方之間的關系性質不能僅以王某的主觀意志為轉移,而應根據(jù)雙方的客觀行為以及達成一致的意思表示作出判斷。結合樊某的職業(yè)、雙方的相識經過、資金往來情況、微信聊天內容等因素,經過綜合判斷,能夠認定王某與樊某之間并非情人關系,而是性交易關系,案涉款項中除了一審判決認定的購買二手車和共同消費支出外,剩余款項均系嫖資。二審法院判決,撤銷一審民事判決;駁回高某的訴訟請求。
在婚姻存續(xù)期間,男子王某向“失足女”樊某轉款138.4萬余元。王某的前妻高某將此事訴至法院,請求確認該贈與行為無效,并要求樊某返還138.4萬余元及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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