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官迅速列出繼續(xù)偵查提綱,建議偵查機關(guān)調(diào)整偵查方向,完善證據(jù)鏈。隨著偵查深入,田某、樊某相繼落網(wǎng)。
更值得注意的是,調(diào)查還發(fā)現(xiàn),樊某當時正因刑事犯罪處于緩刑考驗期,可能存在緩刑期間再犯罪的情形。
原來,2023年1月,樊某就因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被宣恩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兩個月,緩刑兩年,緩刑考驗期截止到2025年1月9日,也就是說,樊某與郭某、田某合伙作案時,他正在宣恩縣接受社區(qū)矯正。甚至在同年9月,樊某還伙同胡某、張某等人,參與了與本案案情相似的詐騙活動,可謂不知悔改、頂風(fēng)作案。(已另案處理)
最終,郭某、田某、樊某三人因涉嫌詐騙罪被恩施市人民檢察依法提起公訴。經(jīng)恩施市人民法院依法審判,被告人郭某犯詐騙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五個月,緩刑三年;被告人田某犯詐騙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0元;被告人樊某犯詐騙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0元,與前罪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的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3000元,合并后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三年九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3000元。
法治社會從不是可以肆意妄為的“江湖”,郭某三人以為“靈機一動”能輕松獲利,卻不知“黑吃黑”的貪心只會換來更重的罪名;樊某明明受過法律制裁,卻抱著僥幸心理知法犯法,最終親手葬送了緩刑的機會。
檢察官在此鄭重提醒:個人銀行卡是重要的金融憑證,切勿出售、出租、轉(zhuǎn)借。稍有不慎就可能淪為犯罪分子的“工具”。同時,法律的底線不容觸碰,無論是初犯還是再犯,任何試圖挑戰(zhàn)法律權(quán)威的行為,都終將逃不過正義的審判。
影視劇里常見的“吞紙毀證”情節(jié)在金山一駕考考場真實上演。一名考生在科目一考試時,因害怕作弊被發(fā)現(xiàn),竟直接生吞了紙條
2025-08-03 12:51:15男子科目一作弊吞小抄毀滅證據(j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