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對證據(jù),老劉改口稱這些錢是王老太“贈與”的,卻拿不出任何贈與證明;對于養(yǎng)老金的去向,他說“全給王老太買藥了”,同樣無法提供購藥憑證。此外,老劉在王老太去世后,既沒通知其家屬,也沒辦理后事,竟將骨灰撒在山野,嚴重違背人倫情理。
綜合上述調查,長寧法院審理認為,王老太所立代書遺囑雖形式合法,但老劉編造身份博取王老太的信任與同情,同時人為阻斷王老太與家人聯(lián)系,導致王老太立遺囑存在“動機錯誤”。該動機錯誤因老劉欺詐產(chǎn)生,且在遺囑訂立的視頻錄像和見證筆錄中對外表達,已構成意思表示的組成部分。鑒于遺囑需體現(xiàn)真實意愿,動機受欺詐污染則應認定非真實意思,故該代書遺囑無效。
遺產(chǎn)處理方面,老劉對王老太的扶養(yǎng)建立在違法行為基礎上,不構成合法的抗辯事由,亦不能因此分得遺產(chǎn)。王老太名下房產(chǎn)依公證遺囑由小林繼承;老劉所述獲贈存款無證據(jù),其取走的20余萬元定期存款屬遺產(chǎn),因存款無有效遺囑,由在世子女及小林法定繼承,法院支持小林均分主張。最終,法院駁回老劉全部訴請,判令其交還20余萬元存款。老劉上訴后,二審法院于7月31日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案件判決后,長寧法院擬向養(yǎng)老院、為王老太遺囑做見證律師所在的律師事務所制發(fā)司法建議,建議養(yǎng)老院完善老人外出、離院流程,防止老人被不明身份人員誘騙帶離,同時加強與家屬的溝通聯(lián)系,及時通報老人的生活狀況以及離院情形;建議律師事務所完善律師培訓與管理,在遺囑訂立過程中,核實被繼承人與繼承人親屬關系,對明顯有違常理的行為提高警惕。法官特別提醒老年人,切勿輕信陌生人的花言巧語,涉及財產(chǎn)處分等重要決定時,應多與子女、親屬溝通,避免因一時輕信造成不可挽回的損失。子女及其他家屬也應?;丶铱纯矗嚓P心老人的身心狀況和日常生活,尤其對于入住養(yǎng)老院的老人,要經(jīng)常聯(lián)系、定期探望,及時了解老人的動態(tài)和交往人員,不給不法分子可乘之機。
遺囑咨詢師劉千站在忘川河邊,教會人們如何好好告別。2022年寒冬,17歲的網(wǎng)絡小說寫手小鵬在中華遺囑庫按下指紋時,37歲的劉千第一次感受到Z世代的“向死而生”
2025-04-05 18:04:27遺囑咨詢師劉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