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9日,山東省泰安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被告人曾某孩、呂某東、王某勇、袁某貴拐賣兒童一案進行一審公開宣判。法院以拐賣兒童罪分別判處曾某孩死刑,緩期二年執(zhí)行,剝奪政治權(quán)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chǎn);呂某東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quán)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chǎn);王某勇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quán)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chǎn);袁某貴有期徒刑十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同時,法院依法支持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姜某乙、喬某某的訴訟請求,賠償人民幣20萬元。
經(jīng)審理查明,2006年10月左右,曾某孩得知劉某強、蘇某娥夫婦欲尋找一男嬰抱養(yǎng)后,產(chǎn)生盜竊男嬰出賣之念,并糾集呂某東、王某勇參與作案。呂某東向袁某貴提出欲盜竊一男嬰出賣,許諾給予報酬。袁某貴告知同村村民姜某丙家有新生男嬰等情況,并指認了姜某丙家。同年12月4日凌晨,曾某孩、呂某東、王某勇翻墻進入姜某丙家,采用暴力、威脅手段控制住姜某丙夫婦,將8個月大的姜某甲強行抱走。次日,呂某東冒充姜某甲的父親將其交給劉某強、蘇某娥夫婦,收取現(xiàn)金28 600元。劉某強、蘇某娥夫婦為姜某甲取名“劉某某”并撫養(yǎng)。經(jīng)鑒定,姜某乙、喬某某系“劉某某”的生物學父母。
泰安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曾某孩、呂某東、王某勇以出賣為目的,采用暴力、脅迫手段強搶兒童予以販賣;袁某貴明知他人拐賣兒童,仍為其提供作案目標及被害人家庭情況、住址等信息,四被告人的行為均構(gòu)成拐賣兒童罪。曾某孩在共同犯罪中罪責最為突出,情節(jié)特別嚴重,認罪悔罪態(tài)度差,依法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zhí)行。呂某東、王某勇在共同犯罪中均系主犯,且均系累犯,鑒于二人罪責次于曾某孩,歸案后能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對偵破案件具有較大價值,依法判處無期徒刑。袁某貴為呂某東等人提供關(guān)鍵信息,對確定作案目標及順利實施拐賣兒童犯罪起到重要作用,但其未直接實施入室強搶、出賣兒童行為,未實際獲利,罪責次于呂某東、王某勇,依法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曾某孩等四人的犯罪行為給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姜某乙、喬某某造成交通費、誤工費等物質(zhì)損失,酌情支持20萬元。
案件審判過程中,法庭依法保障了被告人、被害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的訴訟權(quán)利。被告人及被害人親屬、媒體記者和各界群眾80余人旁聽了宣判。
9月19日上午,泰安市中級人民法院對發(fā)生于18年前的“山東入室搶嬰案”進行了一審宣判。被告人曾某孩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zhí)行;呂某東和王某勇被判處無期徒刑;袁某貴則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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