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離婚訴訟案件。法院判決準許女方麗某的離婚請求,并認定她在婚內兩次出軌存在重大過錯,判決她向男方勇某支付10000元損害賠償金。
麗某與勇某于2017年初相識后確立戀愛關系,次年登記結婚?;楹髢扇烁星樯锌桑群笊蛔右慌?。然而,隨著婚姻生活的深入,雙方因家庭經濟壓力、子女教育觀念差異等問題產生矛盾,加之缺乏有效溝通,感情逐漸淡漠。
2024年,麗某與他人發(fā)生婚外情,導致夫妻關系出現(xiàn)重大裂痕。經家人勸和,麗某承諾不再犯,但夫妻信任已然受損。2025年,麗某再次出軌,導致夫妻感情徹底破裂。隨后,麗某搬離共同住所,雙方正式分居。
此后,麗某以感情破裂為由訴至法院,請求判決離婚。勇某在應訴過程中表示同意離婚,但指出麗某存在重大過錯,要求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根據(jù)我國民法典相關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為標準,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因重婚、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或有其他重大過錯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利川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中,原、被告婚后因經濟原因發(fā)生矛盾,未及時有效溝通,亦未共同努力改變經濟窘迫的情形,致使感情基礎不斷削弱。原告在婚內發(fā)生出軌行為,加劇了夫妻感情破裂,今年原告再次發(fā)生出軌行為,雙方正式分居生活,夫妻感情徹底破裂。在組織雙方調解及開庭過程中,雙方互相指責、情緒對立,已無法正常交流,且被告明確表示同意離婚,故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離婚請求。
關于被告主張的損害賠償,法院綜合考量原告出軌行為的主觀過錯、重復發(fā)生的情節(jié)、對婚姻關系的破壞程度以及給被告造成的精神痛苦等,最終判定原告向被告支付損害賠償金10000元。
法官提醒,在離婚案件審理中,如一方存在明顯過錯,無過錯方如提出賠償請求,應注意積極搜集并提供相關證據(jù),例如:證明對方存在重婚、同居、出軌、家庭暴力等行為的照片、錄音錄像、聊天記錄、報警回執(zhí)、醫(yī)院診斷證明、證人證言等。證據(jù)的充分性和真實性直接影響法院對過錯的認定以及賠償金額的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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