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馬先生的父親從甘肅攜帶約12000克黃金前往浙江銷售,途中被臺州警方查獲并沒收。當時個人倒賣黃金屬于違法行為,情節(jié)嚴重構成犯罪。馬先生得知消息后趕到浙江將父親取保候審,之后幾年父親既沒有被判刑,也沒有銷案。
2003年,國務院發(fā)布《國務院關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審批項目和改變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管理方式的決定》,個人收購、買賣黃金行為不再構成非法經營犯罪。此后,馬先生多次找到臺州警方要求歸還黃金,但始終未能成功。近日,馬先生再次向浙江警方投訴要求信息公開。警方表示案件合法合規(guī)。
馬先生稱,父親當年攜帶大約1.2萬克黃金到浙江銷售時被臺州警方查獲。根據(87)24號文件,警方沒收了這批黃金,并以涉嫌非法經營罪將其父親拘留。馬先生交納3萬元保證金后,將父親取保候審。父親此后并未被起訴、判刑。
處罰決定書上提到的(87)24號文件全稱為1987年發(f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 司法部關于嚴厲打擊倒賣走私黃金犯罪活動的通知》。該通知規(guī)定,非法收購、倒買倒賣,走私黃金情節(jié)嚴重的,均應追究刑事責任。數量上,五十克以上的一般可視為數額較大,五百克以上一般可視為數額巨大,二千克以上一般可視為數額特別巨大。
2003年后,個人經營黃金的行為不再構成刑法上的非法經營罪。馬先生認為,依據現(xiàn)行規(guī)定,父親的行為不再構成非法經營罪,臺州警方應該撤銷案件并歸還黃金。他多次去臺州溝通未果。2015年和2016年,馬先生兩次將臺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告上法庭,分別要求信息公開及退還沒收的黃金。法院判決部分信息應當公開,但駁回了退還黃金的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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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28 09:23:04坐牢8年后無罪釋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