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8日,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對一起14歲男生殺害同小區(qū)女同學的案件進行了一審宣判,被告人鐘某某被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針對公眾關注的未成年人惡性犯罪如何量刑、如何預防等問題,法學專家和律師進行了深入解讀。
對于本案中被告人被判處無期徒刑是否適當的問題,中國政法大學教授熊秋紅表示,我國刑法規(guī)定對犯罪時不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不適用死刑,包括不適用死刑緩期2年執(zhí)行。本案被告人一審被判處無期徒刑,屬于頂格刑罰。被告人預謀殺人,犯罪原因為無端猜疑,主觀惡性深,且犯罪手段特別殘忍,情節(jié)特別惡劣,危害后果嚴重,綜合該案的主客觀情況,對其判處無期徒刑是適當的。
對未成年人不適用死刑的原因在于其生理和心理發(fā)育尚未成熟,社會閱歷和社會經驗有限,認知能力、判斷能力和自我控制能力較弱,犯罪行為多受外界不良環(huán)境影響??紤]到未成年人具有可塑性,從保護未成年人和人道主義出發(fā),對其進行教育、感化和挽救,給予其改過自新、回歸社會的機會。這也是國際社會的普遍做法,聯(lián)合國《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兒童權利公約》等均明確要求對未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犯任何罪行不得判處死刑。
廣東華穗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曾志輝認為,基于未成年人生理與心理發(fā)育的特殊性、死刑功能的局限性、慎刑思想等考慮,未成年人犯罪不適用死刑的規(guī)定有其科學性和現(xiàn)實性。本案頂格判處無期徒刑符合刑法規(guī)定,量刑適當。判決既體現(xiàn)了對未成年人的特殊保護,又彰顯了法律對嚴重暴力犯罪“零容忍”的威嚴,進一步宣示低齡不是惡性犯罪的“免罪金牌”。
近年來,低齡未成年人實施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等惡性犯罪案件頻發(fā),有人擔心未成年人保護制度可能淪為犯罪“保護傘”。對此,熊秋紅指出,未成年人保護制度的核心是保護未成年人作為弱勢群體的權益,保障他們健康成長,而非為犯罪行為提供庇護。我國對于未成年人犯罪采取“寬容不縱容”的做法,以達到保護與懲罰的動態(tài)平衡。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需要對故意殺人、強奸等八種嚴重犯罪負刑事責任。本案被告人只有14歲,因嚴重犯罪被判處無期徒刑,正是“寬容不縱容”的體現(xiàn)。
11月28日,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被告人鐘某某故意殺人一案,以故意殺人罪判處鐘某某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法院查明,被告人鐘某某(時年14歲)與被害人潘某某(歿年14歲)是同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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