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重慶一男子因質問女子遛狗不牽繩被打的案件有了最終結果。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裁定,駁回打人者王某的上訴,維持原判。王某因犯故意傷害罪,一審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

2025年2月24日,王某攜帶其寵物狗“哈士奇”在小區(qū)中庭玩耍時,未給狗牽繩,與路過的劉先生發(fā)生爭執(zhí)。王某持手機將劉先生的鼻子打傷,經(jīng)鑒定構成輕傷二級。9月23日,重慶市沙坪壩區(qū)人民法院一審判決王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一審判決后,王某不服提起上訴。

12月5日,劉先生表示,他的鼻子受傷治療后留下后遺癥,鼻梁骨撐不起來,一擤鼻涕就疼,總感覺里面是空的,還留了疤痕。該事件對其工作和生活造成極大影響,鼻部功能性損傷已不可逆,還給他帶來沉重的精神打擊。事發(fā)后,他被確診為創(chuàng)傷后應激障礙、抑郁及焦慮癥。

據(jù)此前報道,2025年2月24日晚,劉先生牽著朋友的狗,在重慶某小區(qū)行走時,突然被兩只未牽繩的狗追趕,不慎跌倒在小區(qū)綠化帶中。劉先生提醒對方“遛狗還是把繩子牽了”,反遭其中一名狗主人王某回懟、辱罵,雙方隨后發(fā)生爭執(zhí)。王某打了劉先生一耳光,并用手機狠狠砸向劉先生面部,導致他鮮血直流。劉先生報警后,王某又打了他。劉先生經(jīng)醫(yī)院檢查,鼻梁骨骨折,面部多處受傷。法醫(yī)鑒定顯示,劉先生的損傷屬輕傷二級。案件隨后由治安案件轉為刑事案件,并進入公訴流程。7月31日,沙坪壩區(qū)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沙坪壩區(qū)人民法院受理審理。
一審法院查明,2025年2月24日22時45分許,被告人王某攜帶其寵物狗“哈士奇”在某小區(qū)中庭玩耍時,因未給狗牽繩,與從此處路過的被害人劉先生發(fā)生爭執(zhí)。劉先生拿出手機錄像,王某在阻止其錄像過程中,持手機將劉先生鼻子打傷,致其上頜骨額突骨折、鼻中隔及雙側鼻骨骨折。經(jīng)鑒定,劉先生的損傷程度屬輕傷二級。3月21日,經(jīng)民警電話通知,王某主動到公安機關接受調查,但到案后未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于次日離開辦案單位。法院認為,被告人王某故意傷害公民身體健康,造成一人輕傷的后果,其行為侵犯了公民的身體健康權利,已構成故意傷害罪。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判決王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
一審判決后,王某不服上訴至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王某提出,本案無直接證據(jù)證實其故意毆打劉先生,不能排除劉先生系在二人爭執(zhí)拉扯過程中誤傷,請求二審改判。二審法院認為,證人鄭某某的證言、被害人劉先生的陳述、上訴人王某的供述,以及王某的微信聊天記錄,均能證實劉先生鼻部傷情系在與王某爭執(zhí)過程中受擊打所致,王某的行為與劉先生的傷情之間具備刑法意義上的因果關系。法醫(yī)學鑒定意見亦證實,劉先生的損傷特征符合具有接近直角、厚度較薄的鈍性致傷物一次性暴力、方向由右上向左下直接作用鼻根部所致。王某辯稱其為抵擋劉先生揮拳,遂由下朝上進行格擋,不排除在此過程中誤傷劉先生,該辯解與查明的事實及在案證據(jù)不符。王某明知自己的行為可能會造成他人身體傷害的結果,卻放任該結果發(fā)生,主觀心態(tài)為間接故意。其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輕傷二級,已構成故意傷害罪,故該上訴意見不成立,不予采納。原判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
11月24日,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作出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劉先生表示,他已花費不少治療費用,目前正在準備相關材料,下一步將對王某提起民事訴訟,索賠醫(yī)療費等合理費用。
重慶的劉先生反映,2月24日晚,他在小區(qū)質問兩名女子遛狗為何不牽繩,卻被其中一名女子打成輕傷二級。劉先生報警后,警方擬刑事立案,但后來女子取保候審,這讓劉先生難以接受
2025-06-03 08:48:43男子稱質問女子遛狗不牽繩被打耳光重慶的劉先生反映,2月24日晚,他在小區(qū)質問兩名女子遛狗為何不牽繩,卻被其中一名女子打成輕傷二級。劉先生報警后,警方擬刑事立案,但后來女子取保候審,這讓劉先生難以接受
2025-06-03 15:02:52男子提醒狗主人牽繩被打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