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念斌能二次申請國家賠償嗎(2)

2017-06-16 13:47:49  新京報    參與評論()人

根據(jù)《國家賠償法》規(guī)定,“再審改判無罪的,作出原生效判決的人民法院為賠償義務機關。二審改判無罪,以及二審發(fā)回重審后作無罪處理的,作出一審有罪判決的人民法院為賠償義務機關。”作出一審死刑判決的福州中院,無疑是適格的賠償義務機關。

但是,念斌之前的國家賠償,只是解決了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賠償問題,而未涉及損害公民生命健康的賠償問題?!秶屹r償法》還規(guī)定,“行使偵查、檢察、審判職權(quán)的機關以及看守所、監(jiān)獄管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quán)時有刑訊逼供或毆打、虐待等情形,侵犯人身權(quán)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shù)臋?quán)利?!?/p>

所以,念斌以生命健康權(quán)受侵犯,再次申請國家賠償,是法律賦予公民的權(quán)利。

念斌宣告無罪,不是冤案平反的終結(jié)。隨之而來的國家賠償,是公權(quán)力對公民權(quán)益受損的依法補救,也是洗冤昭雪的關鍵環(huán)節(jié),更應秉持法治精神、恪守法定程序、堅持以人為本,如此才能還公民以遲到的正義,才能還原法治的本色。

(責任編輯:陳倩 CN030)
關鍵詞:念斌國家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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