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么,“打工者中心”究竟是一個怎樣的機構(gòu)?記者調(diào)查了解到,“打工者商店”由黃某南于2004年工商登記并擔任法人,對外宣稱“打工者中心”。早年,黃某南接觸到境外人士蔡某毓及其管理的境外“勞動力”非政府組織。
表面上,“打工者中心”是進行勞動法普法宣傳、咨詢與舉辦講座,給受工傷的工人提供理賠申請的幫助。然而“打工者中心”迄今未在國內(nèi)注冊,是一個非法的組織機構(gòu)。該組織實際上是利用講座來煽動、組織工人罷工。
在“打工者中心”的工作電腦上,警方發(fā)現(xiàn)并破譯了一個名為“員工培訓資料”的加密文件,里面存有包括怎么組織罷工、怎么對付警察、怎么回避詢問、怎么發(fā)展與組織工人運動等文檔。另外還有怎么接觸工人、建立工人組織,培養(yǎng)工人先鋒、成立“獨立工會”、發(fā)現(xiàn)培植權(quán)益爭議議題、“累積憤怒”“編織希望”、組織行動、談判策略等內(nèi)容。
那么,這樣一家未注冊的非法組織,其日常開支與活動經(jīng)費來自哪里?
警方初步查明,“打工者中心”的全部開支實際是由西方非政府組織支持的境外組織“勞動力”資助的。“勞動力”負責人蔡某毓及另一成員李某樂定期到“打工者中心”指導工作與培訓。他們長期傳播工人如何抱團、教授對抗方法手段,多次插手深圳及周邊城市工人“維權(quán)”活動,裹挾少數(shù)工人采取過激行為,擾亂生產(chǎn)生活秩序。
付某國承認,“勞動力”每年給“打工者中心”提供資助,款項由境外“勞動力”組織負責人蔡某毓負責籌措?!叭粘YM用由勞動力轉(zhuǎn)入黃某南境外的個人賬戶,再由黃某南將資金轉(zhuǎn)入我在大陸銀行賬戶。”
思考:合理訴求應及時回應維權(quán)行為應合法合規(guī)
“其實我們的訴求并不是我們舉的標語上的‘成立工會’‘增加福利’這些,我們最終的訴求還是想得到一定的經(jīng)濟補償?!眳⑴c“維權(quán)”事件的余某聰說,“如果佳士公司能將我此前勞動仲裁請求的補償給我,我就達到要求了?!庇嗄陈敱硎荆虑榘l(fā)展到今天,他們幾人已經(jīng)控制不住局面,與他們最初的訴求相去甚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