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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揭"訪民敲詐政府":不斷進京上訪獲救助金(1)

2016-08-10 08:28:41  澎湃新聞網(wǎng)    參與評論()人

8月9日,河南鄲城縣法院第二次開庭審理李志洲尋釁滋事、敲詐勒索案,檢方指控,李志洲敲詐的對象是河南項城市王明口鎮(zhèn)政府,手段是多年來因一起民事糾紛不斷上訪。

此前7月22日第一次庭審時,公訴人出示李志洲與王明口鎮(zhèn)政府2012年11月11日簽訂的“協(xié)議書”,作為李敲詐勒索的證據(jù)。該協(xié)議約定,鎮(zhèn)政府一次性給付李志洲困難救助金10萬元,李志洲保證息訴罷訪。

此案再次引發(fā)公眾對近年頻繁出現(xiàn)的“訪民敲詐勒索政府案”的關注。

現(xiàn)行刑法規(guī)定,敲詐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對被害人使用威脅或要挾的方法,強行索要公私財物的行為。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王涌曾撰文稱,自2004年以來,隨著信訪壓力增大,因上訪構成敲詐勒索罪的判例越來越多。他搜索的結果顯示,僅2014年公布的相關案例就有上百例。

與此同時,政府能否因訪民上訪而被敲詐一直飽受質疑,各地法院判決不一,有罪判決和無罪判決并存。無罪判決有的認為以上訪進行“威脅或者要挾”,不足以使政府因恐懼而被迫交出財物,檢方指控訪民犯敲詐勒索罪的證據(jù)不足或不充分。更有判決明確指出,“政府不能成為被要挾、被勒索財物的對象。”

而多個有罪判決顯示,檢方指控的“敲詐款”基本上為訪民與當?shù)卣畷婕s定的救助款或賠償金,或者是上訪者索要的上訪花費等經(jīng)濟損失,作為被敲詐一方的相關政府部門,多為迫于“壓力”,滿足了對方的“無理要求”。

有罪的理由:救助金、賠償金成為“敲詐款”

在李志洲之前,已有多名訪民因為賠償金、救助金等被判犯敲詐勒索罪。如山東青島市的柳娟,因為認為自己遭遇司法不公,2012年3月起多次進京上訪,其雖曾與所屬街道辦簽訂息訪協(xié)議,但之后仍繼續(xù)上訪索要路費、住宿費等,街道辦曾支付她1萬元。

山東省即墨市法院作出的判決書顯示,該院認為,柳娟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持續(xù)以纏訪、鬧訪、制造社會影響力等為要挾手段,強行索取公私財務,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構成敲詐勒索罪,應予懲處。2015年6月,即墨市法院判決柳娟犯敲詐勒索罪,處有期徒刑一年零三個月。

吉林的郭洪偉與母親肖蘊苓以“吉林市公安局龍?zhí)斗志中掳才沙鏊迨纸?jīng)濟糾紛”為由,多次進省進京上訪。為解決他們的信訪問題,2010年至2012年,吉林市公安局多次共給付33.8萬元救助金。事后,母子又為郭洪偉被判挪用公款罪的事情上訪。

2015年5月,吉林省四平市鐵東區(qū)檢察院指控,肖蘊苓伙同兒子郭洪偉,采用進京上訪等為威脅或要挾手段,多次敲詐勒索吉林市公安局共計33.8萬元。此外,二人還多次采用兩會期間進京上訪為威脅,多次敲詐勒索鐵東區(qū)政府1.5萬元。

2016年6月,鐵東區(qū)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認定二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以威脅手段,逼使吉林市公安局和四平市鐵東區(qū)人民政府給其錢款,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均已構成敲詐勒索罪。

另一起發(fā)生在吉林的案件顯示,農(nóng)民景春因身陷冤案申訴11年,直至2007年終于得到無罪判決。此后,景春以被錯判為由向法院索賠106萬元未果而不斷申訴、上訪,2011年開始,景春先后5次從地方鎮(zhèn)政府拿到了2.7萬元“息訪費”。2014年7月,吉林省磐石市法院一審以敲詐勒索罪判處景春10年有期徒刑,認定其申請106萬元國家賠償為敲詐未遂,2.7萬元息訪費為敲詐既遂。同年11月,吉林中院二審維持原判。

與李志洲等案相似,上述“敲詐政府”案中,檢方指控的“敲詐款”基本上為訪民與當?shù)卣畷婕s定的救助款或賠償金,或者是上訪者索要的上訪花費等經(jīng)濟損失,而作為被敲詐一方的相關政府部門,多為迫于“壓力”,滿足了對方的“無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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