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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機關依法對周本順楊棟梁兩案提起公訴(1)

2016-10-09 15:11:33  最高檢網(wǎng)站    參與評論()人

檢察機關依法對周本順楊棟梁兩案提起公訴

周本順資料圖

檢察機關依法對周本順楊棟梁兩案提起公訴1

楊棟梁資料圖

近日,福建省、北京市檢察機關依法對中共河北省委原書記、河北省人大常委會原主任周本順涉嫌受賄案,國家安全生產(chǎn)監(jiān)督管理總局原局長楊棟梁涉嫌受賄、貪污案提起公訴。

中共河北省委原書記、河北省人大常委會原主任周本順涉嫌受賄一案,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偵查終結后,移送福建省廈門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近日,廈門市人民檢察院已向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檢察機關起訴指控:被告人周本順利用擔任中共邵陽市委書記,中共湖南省委常委、政法委書記,中央政法委副秘書長、秘書長,中央綜治委副主任、中共河北省委書記等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利用職權形成便利條件,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非法收受他人巨額財物,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國家安全生產(chǎn)監(jiān)督管理總局原局長楊棟梁涉嫌受賄、貪污一案,經(jīng)最高人民檢察院指定由北京市人民檢察院偵查終結后,移送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審查起訴。近日,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已向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檢察機關起訴指控:被告人楊棟梁利用擔任天津市人民政府副市長、常務副市長、國家安全生產(chǎn)監(jiān)督管理總局局長等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巨額財物;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財物,數(shù)額巨大,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貪污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對以上案件,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中分別依法告知了被告人享有的訴訟權利,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依法保障了被告人各項訴訟權利。

周本順簡歷:

周本順,男,漢族,1953年2月生,湖南溆浦人,1971年9月加入中國共產(chǎn)黨,1975年12月參加工作,大學普通班學歷,湖南大學商學院管理工程專業(yè)工學碩士。

1972.04——1975.12長春地質學院學生(1996.12長春地質學院更名為長春科技大學)。

1975.12——1985.01湖南省地質學校教師、校團委副書記,湖南省地質礦產(chǎn)廳政治部秘書。

1985.01——1994.04湖南省委政策研究室三處副處長、處長,副廳級研究員。

1994.04——1994.12湖南省委政策研究室主任。

1994.12——1995.08湖南省邵陽市委副書記。

1995.08——2000.11湖南省邵陽市委書記(1995.08.15宣布決定,2000.12.12宣布免職)。

2000.11——2001.11湖南省公安廳廳長(2000.11.29任命)、黨委書記。

2001.11——2003.11湖南省委常委(2001.11.10當選)、省委政法委書記,省公安廳廳長(2004.05.31免職)、黨委書記。

2003.11——2008.03中央政法委副秘書長、機關黨委書記。

2008.03——2013.03中央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副主任,中央政法委員會秘書長。

2013.03——2014.01河北省委書記、省人大常委會黨組書記。

2014.01——2014.04河北省委書記、省人大常委會主任、黨組書記。

2014.04河北省委書記、省人大常委會主任。

十八屆中央委員,中共十五大代表,第十屆、十一屆全國人大代表,第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內(nèi)務司法委員會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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