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陜西國土廳原廳長王登記受賄6600萬 判無期徒刑(2)

2016-11-20 16:28:01  中青在線    參與評論()人

另有一些煤礦則通過送錢擴大了礦區(qū)范圍,判決顯示,2009年,陜西長城煤礦負責人高崇樓請王登記幫忙給該礦擴大點資源面積,當年10月,高崇樓花80萬元為王登記購買了冬蟲夏草作藥引子,又于2011年1月送給王登記100萬元。陜西國土廳最終為長城煤礦劃定了擴大2.4平方公里礦區(qū)范圍。

除此之外,王登記還接受煤礦股東、國企法定代表人財物,為煤礦辦理煤礦置換后相關(guān)手續(xù)、探礦權(quán)保留手續(xù)等手續(xù)提供幫助。上述所有非法收受他人給予的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6624.34萬元。

王登記在庭審中對公訴機關(guān)的所有指控均無異議。判決顯示,中央紀委及廊坊市人民檢察院反貪污賄賂局出具了辦案說明,稱王登記認罪態(tài)度較好,在組織談話期間,主動交代組織并不掌握的本人涉嫌受賄犯罪的問題;組織將王登記在談話期間交代的收受董江元等8人賄賂的犯罪線索移送檢察院后,王登記對上述犯罪事實也供認不諱。

辯護律師提出,王登記曾主動退還商人王世春所送的西安某房產(chǎn)和手表,這部分不屬于受賄,并認為王登記有自首情節(jié),主動退還、退繳部分財物。

廊坊中院對此認為,王登記利用職務便利為王世春謀取利益,自2007年至2012年收受其房產(chǎn)、手表,屬于受賄,直2014年7月因擔心紀委調(diào)查才退還贓物,其出于掩蓋犯罪目的的退贓行為,不影響對其受賄性質(zhì)的認定。對于王登記有自首情節(jié)、主動退繳部分財物的辯護意見,該院予以采納。

2016年10月17日,廊坊市中院認定王登記犯受賄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quán)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chǎn)。法院同時判決查封、扣押在案的受賄款人民幣1054萬及西安市某房產(chǎn)、江詩丹頓牌手表予以沒收、上繳國庫,其余贓款繼續(xù)追繳、予以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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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郭麗穎 cn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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