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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樂平奸殺碎尸案再審 部分關鍵證據疑遭隱匿

2016-11-23 04:15:02  前街一號    參與評論()人

已被判死緩、在獄中服刑的4個村民的家人一直在為兒子喊冤。

已被判死緩、在獄中服刑的4個村民的家人一直在為兒子喊冤。

11月22日,江西高院召開“樂平5·24奸殺碎尸案”再審庭前會議,確定該院將于11月30日不公開開庭再審此案。

至今,此案被法院認定的4名兇手已在監(jiān)獄服刑10年。前街一號(公號:qianjieyihao)記者近日從權威信源處獲悉,此案又有新證據浮出水面:物證檢驗報告顯示,5·24兇案現場發(fā)現的數枚煙蒂上的DNA來源于“自認真兇”方林崽的可能性大于99.999999%。

被害者遺體仍未找到

京華時報曾報道,“樂平5·24奸殺碎尸案”發(fā)生于2000年,死者之一為江西省景德鎮(zhèn)樂平市中店村綠寶超市老板蔣澤才,他的尸體于2000年5月24日清晨被發(fā)現在中店村“無天底”的田間,現場還有其妻子郝強帶血的發(fā)夾、上衣、高跟鞋等物。黃全正記得很清楚,當天兒子黃志強和村里人一起去現場看熱鬧,中午在岳父家吃飯,還有聲有色地分析,這肯定是情殺。

兩年后,黃志強和同村的方春平、程發(fā)根、程立和相繼被捕,他們和在逃的汪深兵一同被控為兇手。

2003年7月7日,景德鎮(zhèn)中院一審判處4名被告人死刑。法院判決書認定,2000年5月23日晚,黃志強等5人攜帶兇器伺機作案。當晚23時許,他們在“無天底”田間小路上發(fā)現蔣澤才、郝強,便上前索要錢財。蔣澤才不從,爭執(zhí)中汪深兵一刀砍在蔣頭部,郝強見狀逃走,汪深兵便去追趕。其余4人各持兇器朝蔣頭部、身上亂砍,致使蔣當場死亡。程發(fā)根從蔣身上搜出5000元、手機等物。“隨即5人先后對郝強進行輪奸。為滅口,程發(fā)根又找來繩子勒郝強頸部,其余4人按住郝強,將郝強勒死,后抬到附近樹林掩埋,為滅跡,次日中午,5人抽簽決定順序后依次持刀將郝強碎尸,并將尸塊裝入塑料袋各自拎走四處拋散。”

由于黃志強等4人一再在庭審中集體翻供,此案曾被檢察機關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為由,4次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提起公訴后,該案即引起普遍關注,前后有20多名律師參與其中,均做無罪辯護。景德鎮(zhèn)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處4人死刑;上訴后,江西省高院認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4人口供前后有明顯不一致之處,撤銷一審判決,發(fā)回重審;重審后,景德鎮(zhèn)中院仍維持原判,4人繼續(xù)上訴。

2006年5月31日,江西省高院作出終審判決,認定原判對4人所犯罪行定罪準確、審判程序合法。

但“鑒于本案具體情況”,改判4人死刑,緩期兩年執(zhí)行。至于何為“具體情況”,終審判決未加說明。當時,黃全正覺得天都塌了。但他堅信兒子不會殺人,將賣房賣地所得全部錢款請了律師,四處鳴冤申訴。

至今,4人仍在監(jiān)獄服刑。2013年6月,汪深兵被捕,2014年被取保候審。

京華時報曾報道,此案多名被告人有無作案時間證明,且死者創(chuàng)口應是斧刃形成,和黃志強等人供述的亂刀砍死不符。被告人指認的分尸、拋尸地點也均無發(fā)現。

此外,黃志強等人交代了拋刀地點,但警方沒有找到作案兇器。且案卷材料中,黃志強等人描述兇器為“軍刺樣刀”“尺余長的刀”“差不多樣的刀”,十分模糊。律師在辯護詞中提到,公訴機關認定被告人先是準備去嫖娼,后因錢不夠就去看艷舞、吃夜宵,但當時樂平已是穿單衣的季節(jié),被告人如何攜帶“尺余長的刀”并不清晰。

案卷材料顯示,現場收集到3個兔牌煙盒和27個煙頭,此外還有毛巾、紅色上衣、高跟鞋、摩托車等物,但均未提取指紋。

律師稱,郝強是否死亡得不到證實。公訴機關認定黃志強等5人對郝強分尸,但除狗叼出的一段手前臂(經DNA鑒定確認為郝強手臂)外,至今未能找到關鍵的人體部位。被告指認的分尸、拋尸地點也均無發(fā)現。

(責任編輯:李東艦 CN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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