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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規(guī)范黨政機關民主生活會 防止建議代替批評(3)

2017-01-12 21:37:33  新華社    參與評論()人

第十三條民主生活會應當切實解決問題,對檢查和反映出來的問題,領導班子及其成員應當制定整改措施,確定整改目標和完成時限。對群眾反映強烈的突出問題進行專項整治。需要上級黨組織幫助解決的,應當及時向上級黨組織報告。反映領導班子成員的違紀問題,由黨的紀律檢查機關處理。

第十四條在民主生活會上提出的重要問題,黨組織沒有及時研究解決和向上級黨組織報告的,應當追究主要負責人責任;造成嚴重后果的,依紀依規(guī)嚴肅處理。

第十五條民主生活會結束后15日內,應當將會議情況報告和會議記錄報上級黨組織,并報送上級紀委和黨委組織部門。報告的主要內容是征求意見的情況、開展批評和自我批評的情況、檢查和反映出來的主要問題及整改措施。省部級單位召開民主生活會的情況,由中央組織部會同中央紀委機關形成綜合報告,報黨中央。

民主生活會召開情況應當向下級黨組織或者本單位通報。對于群眾普遍關心問題的整改措施,以適當方式公布。

第十六條中央政治局帶頭開好民主生活會。各級黨委(黨組)履行組織開好民主生活會的領導責任。上級黨組織應當通過派出督導組、派人列席等方式,對下級單位召開的民主生活會進行督促檢查和指導,具體工作由組織部門會同紀律檢查機關負責。對問題突出的領導班子,上級黨組織主要負責人應當親自過問,派出得力的負責人列席民主生活會,嚴肅指出問題、深入分析原因、切實幫助解決。黨的機關工作委員會參與對同級直屬機關召開的民主生活會的督促檢查和指導。黨中央主要負責督促檢查和指導省部級單位召開的民主生活會。

第十七條上級黨組織負責人,紀律檢查機關、組織部門負責人每年應當隨機參加一定數(shù)量的下級單位召開的民主生活會,了解情況,進行指導,發(fā)現(xiàn)問題及時糾正。紀律檢查機關、組織部門派人列席下一級各單位召開的民主生活會。

第十八條執(zhí)行民主生活會制度情況,納入領導班子及其成員履行全面從嚴治黨責任考核內容,作為考核評價領導班子的重要依據(jù)。對不按規(guī)定召開民主生活會的應當嚴肅指出、限期整改,對走過場的責令重新召開,并在一定范圍通報批評,情節(jié)嚴重的追究主要負責人責任。對無正當理由不參加民主生活會的黨員領導干部,給予嚴肅批評教育。

第十九條國有企業(yè)黨組織、高等學校黨組織、鄉(xiāng)鎮(zhèn)黨委等基層黨組織領導干部民主生活會,參照本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二十條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黨組織的民主生活會制度,由中央軍委參照本規(guī)定作出規(guī)定。

第二十一條本規(guī)定由中央組織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本規(guī)定自2016年12月23日起施行。1990年5月25日中共中央印發(fā)的《關于縣以上黨和國家機關黨員領導干部民主生活會的若干規(guī)定》同時廢止。

(責任編輯:李皓 CN002、馬少騄 CN061)
關鍵詞:民主生活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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