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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日報整版刊文:金錢政治成為美國社會頑疾(1)

2017-02-05 08:54:23  人民日報    參與評論()人

原標題:金錢政治成為美國社會頑疾

《人民日報》(2017年02月05日05版)

美國一向標榜自己是民主政治的楷模,但近年來美國國內發(fā)生的一些亂象表明其實并非如此。比如,國會和政府運行中腐敗事件頻發(fā),選舉成為燒錢比賽,利益集團利用各種資源操控決策,等等。這些現象暴露出美國政治體制機制方面存在缺陷,金錢對政治的腐蝕日益嚴重。本期觀察版邀請專家學者對此進行剖析。

人民日報版面

體制機制弊端為腐敗提供土壤(人民觀察)

周琪

《人民日報》(2017年02月05日05版)

美國政治體制并不像其所標榜的那樣在法治軌道上完美運行。美國歷史上曾出現過腐敗非常嚴重的時期。美國政府的反腐敗機制也是二戰(zhàn)后才逐步建立的。但迄今美國的政治腐敗現象仍然層出不窮,屢禁不止。從根本上說,這是由美國的體制機制缺陷造成的。

國會議員的特權

按照美國的制度設計,行政、立法和司法三權相互分立、相互制衡。作為立法部門的國會要對行政部門執(zhí)行法律的情況進行監(jiān)督,其中包括對行政部門腐敗行為的監(jiān)督。由于國會擁有立法和監(jiān)督的實際權力,國會議員便成為被賄賂的對象。一些個人或利益集團千方百計通過各種手段,如捐贈競選經費、送禮、提供旅行和娛樂便利等,來誘使議員在國會中提出對他們有利的法案,或在對其有利的法案上投贊成票,或在行政部門處理與己有關的案件時給予庇護或干預。因此,國會成為腐敗問題頻發(fā)的部門。

為了建立一個可以制衡行政部門權力的立法機構,美國最初的立憲者們在憲法中作了如下規(guī)定:國會議員除犯叛國罪、重罪和妨礙治安罪外,在一切情況下都享有在出席各自議院會議期間以及前往和離開各自議院途中不受逮捕的特權。憲法還賦予國會自行處理內部事務的管轄權:每一議院是其本院議員的選舉、選舉結果報告和資格的裁判者;每一議院規(guī)定本院議事規(guī)則,懲罰本院成員的不當行為,并經2/3議員的同意方可開除議員。這一自我管理和自我懲戒的規(guī)定實際上為國會議員保留了特權。

由于國會享有上述特權,歷史上對國會議員違法行為的處罰都比較輕。例如,1856年,一名國會議員酒后開槍打死了一個侍者,但該議員沒有為此在監(jiān)獄里服一天刑。這種司法狀況直到20世紀70年代中期的水門事件之后才發(fā)生一些變化。1976年司法部作出決定,今后在華盛頓特區(qū),法律對國會議員和其他公民一視同仁,只有違章停車是例外。

國會內部對行為嚴重不當的議員有兩種懲罰方法,即譴責和開除,其中開除是最嚴厲的懲罰。但是,兩院都很少采取這一懲罰措施,尤其是針對腐敗行為。例如,從國會建立到1991年200多年的歷史中,雖然參議院有9次、眾議院有13次因腐敗或貪污而動議開除某議員,但在參、眾兩院的表決中都未獲得通過;而對譴責某議員的表決也僅有6次得到了通過。之所以如此,是因為任何懲罰決議都要得到2/3的多數票才能通過,而議員們礙于朋友、同鄉(xiāng)、同一利益集團或同一黨派的關系,很多情況下不愿對懲罰決議投贊成票,特別是在參議員之間。無論黨派傾向如何,全美為數不過100名的聯邦參議員,都屬于美國的上層社會,他們自然彼此相互維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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