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7月26日,沁陽市人民法院下達判決,依然認定王浩斌就是肇事司機,再次判王浩斌犯交通肇事罪和妨害作證罪,合并判處有期徒刑4年8個月。無論定性還是刑期,均維持了一審判決。
發(fā)回重審的一審判決下達后,沁陽市人民檢察院再次以量刑畸輕為由,提出抗訴。
2016年12月2日,焦作中院再次開庭審理此案。和以往開庭受害人方質(zhì)疑王浩斌是否為肇事司機不同的是,此次庭審中,受害人家屬方直指王浩斌不是本案的肇事司機,要求法庭將此案發(fā)回重審。
2017年5月22日,焦作中院二審對王浩斌案作出終審判決。
二審終審《判決書》認為,張學(xué)林案中肇事時間無法確定。王浩斌是否開豫HGX444號小客車與豫HQX3311號小轎車在老沁河橋上相撞值得懷疑。
《判決書》還認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肇事時間是2013年2月11日21點20分,沒有相關(guān)證據(jù)予以證實;其次,該《認定書》做出的事故責(zé)任認定所依據(jù)的是王浩斌、武磊磊、沈小正當時的虛假供述,沒有其他證據(jù)證實。
二審終審判決王浩斌犯交通肇事罪的證據(jù)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宣告無罪。
二審法院認為,王浩斌指使拜林龍冒充豫HGX444號小客車的肇事司機,還指使沈小正、武磊磊等人多次向司法機關(guān)提供虛假證言,嚴重干擾刑事訴訟活動的進行,造成惡劣社會影響,情節(jié)嚴重,已構(gòu)成妨害作證罪。判決王浩斌妨害作證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
宣判當天,張學(xué)林之子張新舜明確表示對該判決結(jié)果不滿意。5月25日,張學(xué)林家屬寫了一封《立案申請書》,準備交給焦作市公安局,申請焦作警方對此案重新立案、重新偵查,還事實以本來面目。該申請書認為,沁陽市公安局對此案應(yīng)全面回避,改變管轄,由焦作市公安局刑偵支隊直接立案偵查。
張南京說,這起交通肇事案件,在訴訟道路上整整走了近四年半的時間,走完了一審、二審、發(fā)回重審,再次進入二審的所有訴訟程序,在司法界非常罕見。
羅生門
在這個事件中,除王浩斌外,目前還有多人受到處罰或處分。
拜林龍告訴《中國新聞周刊》,他原來在一審獲刑有期徒刑7個月,焦作中院二審改為拘役6個月。他供職的沁陽市交通局下屬的地方道路管理所,將其由中級工降級為初級工,工資由原來的2000余元,降為12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