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也曾發(fā)生過類似情況。2014年10月,廣州市西漢南越王博物館館長吳凌云未遵守沒有提前書面請假或向分管局領(lǐng)導口頭請假,私自赴石家莊邢臺商談邢臺文物赴廣州展覽事宜、赴河北磁縣參加學術(shù)研討會和赴武漢探親,后被黨內(nèi)警告。
《中國共產(chǎn)黨紀律處分條例》第66條規(guī)定:不按要求報告或者不如實報告?zhèn)€人去向,情節(jié)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
針對“去外地出差不報告受處分”,《中國紀檢監(jiān)察報》曾解讀稱,一些黨員干部想干什么就干什么,想去哪就去哪,認為“又不是啥大事,沒必要向組織請示報告”。殊不知,請示報告制度是是組織紀律的一個重要方面。
更值得注意的是,一些黨員干部不按要求報告?zhèn)€人去向,背后可能有不可告人的隱情。有的是作風不正,瞞著組織到外地吃喝玩樂、逍遙自在;有的是身陷貪腐,察覺形勢不對,溜之大吉;還有的是出于其他目的。比如,十幾年前,時任江西省副省長的胡長清曾代表省政府到昆明為世博會江西館開館剪彩,而后從會場消失,難尋蹤跡。事后查證,他竟是為情人胡某到廣州辦調(diào)動去了。
專家提醒,按要求報告?zhèn)€人去向等請示報告不是小事,而是檢驗一名黨員干部組織觀念強不強、組織紀律嚴不嚴的試金石。作為黨員干部特別是領(lǐng)導干部,必須強化組織觀念、程序觀念,該請示的請示,該報告的報告,決不能我行我素、任性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