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案審判長在答記者問時表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的規(guī)定,艾文禮受賄數額屬特別巨大,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guī)定,論罪應對其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法院之所以判處艾文禮有期徒刑八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百萬元是基于其具有以下從寬處罰情節(jié):
第一,艾文禮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對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第二,艾文禮在提起公訴前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真誠悔罪、積極退贓,避免、減少損害結果的發(fā)生,案發(fā)后贓款贓物及其孳息已全部退繳并被查封、扣押在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
第三,艾文禮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檢察機關提出的減輕處罰量刑建議,并在律師見證下簽署了認罪認罰具結書。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依法從寬處理。
法院綜合考慮全案案情以及艾文禮具有的上述法定從寬處罰情節(jié),決定對艾文禮減輕處罰,故依法作出上述判決。需要補充說明的是,國家監(jiān)察委員會在將案件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時,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監(jiān)察法》第三十一條的規(guī)定,也向檢察機關提出了減輕處罰建議。
[重要信號]
主動投案
是選擇了唯一正確的出路
秦光榮主動投案的通報發(fā)布僅過了5個小時后,中央紀委國家監(jiān)委網站刊發(fā)了評論文章《主動投案是選擇了唯一正確的出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