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某帶領17名農民工在郭某的窯場為其務工,被拖欠工資11.8萬元,劉某多次催要無果,遂將郭某訴至商丘市睢陽區(qū)法院。法院通過民事調解書確認郭某分3次結清所拖欠的工資,但郭向劉某實際支付9800元后,其余款項在協議約定的期限內未履行。
劉某向睢陽區(qū)法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法院向郭某送達了執(zhí)行通知書,責令其申報財產狀況。由于郭某拒不履行支付義務并拒絕報告財產狀況,法院對其司法拘留15日。采取拘留措施后,郭某仍拒不履行支付義務,法院向其送達了執(zhí)行裁定書,限其依照生效民事調解書確定事項履行義務。因郭某拒絕履行,法院再次對其司法拘留15日。
眼看被拖欠的10.82萬元工資及遲延利息沒有著落,劉某向公安機關提起控告,公安機關決定不予受理。劉某向睢陽區(qū)法院提起自訴,要求追究郭某拒不執(zhí)行判決、裁定的刑事責任。法院審查后,依法立案受理,并決定對郭某逮捕。
法院對該案公開開庭審理并當庭宣判,以拒不執(zhí)行判決、裁定罪判處郭某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
睢陽區(qū)法院院長張慎祝介紹說,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屬于一種新型的犯罪,在刑事責任追究上,存在自訴與公訴交叉的情況,必須嚴格按照刑事訴訟法規(guī)定的程序偵查、起訴。在公訴程序不能及時啟動的情況下,只要勞動者提出自訴,并能提供相關證據證實確存在有侵害事實的,法院就應當予以受理。
郭某經營窯場,對欠付的農民工工資有支付能力,故意拖欠而不予履行,法院曾兩次對其實施拘留措施,但其仍不思悔改,繼續(xù)逃避執(zhí)行。進入審判程序后,仍置多名農民工的生活困難于不顧,拒不履行生效裁定確定的支付義務,無認罪悔罪的實際表現,法院依法對其判處刑罰,其為自己的拒不執(zhí)行行為付出了應有的法律代價。
新華社北京12月15日電 題:“既要為農民工討薪,更要授之以‘漁’”——聽法律專家說依法根治農民工欠薪 新華社記者樊曦、王悅陽 在北京有這樣一個關心治理農民工欠薪問題的民間機構:致誠律師事務所
新華社北京12月15日電(記者齊中熙、樊曦)臨近歲末,農民工工資支付迎來高峰,一場“根治欠薪冬季攻堅行動”正在全面展開。此次行動不僅為農民工“討薪”,更要用制度化、法治化手段根治欠薪頑疾